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关于印发《淮南市零工市场(驿站)认定和运行管理绩效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社会发展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财政局:

现将《淮南市零工市场(驿站)认定和运行管理绩效评价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南市财政局

202626

 

 

 

 

 

淮南市零工市场(驿站)认定和运行管理

绩效评价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淮南市公益性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运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支持灵活就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加强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的通知》(皖人社秘〔20243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运行指引的通知》(皖人社秘〔2025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淮南市零工市场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分布合理、功能完善、服务便捷”的总体思路,结合辖区内零工集聚地点、日常流动规模以及零工人员和用工主体需求便利等实际情况,全市通过新建、改造或设置服务专区等方式建成9个左右的公益性零工市场和若干个零工驿站,构建“9+N”(即:9个零工市场加N个零工驿站)建设运行模式。鼓励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乡镇、社区等社会力量和基层服务平台参与零工市场建设和运营服务,依法依规提供招聘求职对接服务,支持灵活就业健康发展,有效促进大龄和困难等人员实现“家门口”就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零工市场,是指为适应当前新就业形态发展需要,主要开展求职登记、岗位发布、职业指导、培训报名、政策咨询、劳务维权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提供候工休息、对接洽谈、饮水供应等便民服务,为全日制、非全日制、临时性和阶段性等用工求职招聘提供平台支持的综合性服务场所。

零工市场可采用政府部门运营、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和市场机构单独运营三类。具体运营方需维护零工市场正常秩序,公开服务制度、服务热线和投诉举报渠道,为各类求职者提供常态化岗位需求、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就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零工驿站是指对尚不具备建设零工市场条件的,依托乡镇、社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资源设立,提供求职招聘咨询服务,引导用人单位与零工群体通过数字化服务体系实现供需对接,主要为临时性、阶段性用工和全日制用工搭建供需对接一站式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零工驿站依托现有资源设立,是对零工市场服务的延伸。规范化开展招聘求职、对接洽谈、政策咨询等服务,公开服务制度、服务热线和投诉举报渠道,确保规范和安全运行,为灵活就业人员和用工主体提供常态化就业服务。

第五条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各类零工市场(驿站),原则上采取“**县(区)(行业名称)零工市场”“**县(区)**街道(乡镇)**社区零工驿站”的命名模式。应在市场显眼位置安放零工市场(驿站)相关标识,属于民生实事、为民办实事事项的,还应设置相应标识。

第六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制定零工市场(驿站)相关政策;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相关财政补助资金;市、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开发认定、评价监督。

第二章 认定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在淮南市域内,有独立办公和服务场地,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乡镇、社区等单位,可申请零工市场或零工驿站的认定。

第八条 零工市场认定标准包括服务场地、服务设施、服务功能、线上服务、数据归集等,具体建设应具备齐全的便民服务功能,包括招聘、求职、培训、就业援助、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劳动者权益保障等公共就业服务。对于零工驿站可以适当放宽场地、设施、数据归集等要求。主要如下:

(一)零工市场的认定标准(详见附件1);

(二)零工驿站的认定标准(详见附件3)。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按本细则要求,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书面认定申请。申请材料应需涵盖以下核心内容:零工市场的服务场所条件、设备设施配置情况、人员队伍构成、运行管理机制建设、信息支撑体系搭建等。

(二)核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书面认定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考察,提出认定意见。

(三)公示。符合认定条件的零工市场名单在市人社部门或县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认定。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

零工驿站认定程序由各县、区制定,参照零工市场认定程序执行。

第十条 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管理权限,按照零工市场、零工驿站运行管理绩效评价细则(附件24)规定,组织实施零工市场、零工驿站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60分以下),并和本细则规定的政策奖补挂钩。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流程

(一)申报。根据具体运行情况,形成年度总结报告。报告含零工市场(驿站)服务场所条件、设备设施配置情况、人员队伍构成、运行管理机制建设、信息支撑体系搭建及具体服务开展情况等,并提供相关证明和图片材料。

(二)评价。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绩效评价细则,收到绩效评价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考评并实地查验,出具绩效评价结论。

(三)公示。将绩效评价结论在市人社部门或县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布。公示无异议的,由人社部门公布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对已认定的零工市场(驿站),需及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上一年度运营情况,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时间段自零工市场(驿站)的认定完毕开始,满12个月为一年度。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的,不予以认定或直接撤销零工市场、零工驿站,并予以通报,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认定的;

(二)经认定后,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相关数据和客观事实,骗取补助资金的;

(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被县(区)及以上政府通报批评,约谈的;

(五)出现重大负面舆情的;

(六)年度绩效评价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零工市场工作的。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认定的,自认定之日起无效,已享受的政策补助需按规定退回。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零工市场(驿站),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按年度对其承担政府公益性零工服务的运营主体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对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力量运行管理的零工市场(驿站),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支付购买服务费用的主要依据。

对运营中发现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及时进行总结推广,提升全市零工市场(驿站)整体水平。

第十五条 运营维护补助标准为零工市场每年10万元、零工驿站每年1.6万元,具体补助金额比例为:绩效评价60(含)—69分按60%补助;70(含)—79分按70%补助;80(含)—89分按80%补助;90(含)—95分按90%补助;95(含)分以上按100%补助。

第十六条 市本级支持建设、管理的零工市场(零工驿站)由市本级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各县区零工市场(驿站)运营维护补助由所在县区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并按标准发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3年。上级有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寿县、凤台县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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