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各类企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指导用人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 院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增 强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从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合 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统筹安排,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建立健全年休假计划制度,各单位要结合实际,从年初开始安排职工轮流休假,做好全年职工休假计划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单位作出计划之后,职工无特殊情况应服从单位安排。对担负重大节日工作值守等一些性质特殊岗位,应当妥善处理好休假与工作关系,提前做好安排,分期错时实施年休假。
四、用人单位按职工未休年休假天数支付工资报酬时,应在 支付职工正常工作的工资收入基础上,另外再支付其按日工资200%的标准计算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五、加强年休假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日常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办理涉及年休假纠纷的案件。对于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