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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8-25 09:29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    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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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韦皓楠、吴惠惠等3人工资一案,因你单位已搬离注册地址,下落不明,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淮人社监罚〔2025〕5号),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主要违法行为: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淮人社监询[2025]3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淮人社监令[2025]22号)的要求提供书面材料,也未到我局接受调查。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及现场送达照片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陈洞南路21号金海大厦5楼)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履行本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先军、周燊        电 话:0554—3639015

地  址:淮南市田家庵区陈洞南路21号金海大厦5楼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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