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1.《民法典》第1177条增加自助作为合格的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受害人采取必要措施通过私力行为救济自己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受威胁状态下的合法权益,不承担侵权责任。
2.受害人采取自助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符合目的条件、情势条件的要求,而且必须是对法律许可的对象在必要范围和合理限度内实施扣留财产等措施。
3.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对此等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一、概述
自助是《民法典》新设立的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受到威胁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造成对方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自20世纪80年代《民法通则》后,我国有关侵权责任的立法和司法解释长时间没有对自助行为作出规定。《民法典》第一次在民事立法上规定自助作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同时规定,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规范自助行为的正当适用,妥善平衡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与救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自助属于私力救济,即以受害人自己的力量而不是以国家的公权力量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自助属于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受害人在实施自助行为之后,应当立即请求国家机关处理相关纠纷,通过公权力量保护其合法权益。
远古法律崇尚私力救济、鼓励同态复仇。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私力救济受到严格限制,同态复仇更是被完全禁止。因此,民法规定自助作为受害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私力救济方式是近现代法律的例外情况。所以,有的民法并不承认自助作为合格的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即使承认自助作为侵权责任抗辩事由,也对其适用条件等作出较为严格的限制。我国此前施行的《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属于前者,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增加自助作为合格的抗辩事由,则属于后者。
《民法典》规定自助作为合格抗辩事由的积极意义在于:在紧急情况下,受害人以及合法权益受到现实威胁的民事主体通过采取临时强制措施比如扣留侵权人(债务人)的财物,能够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或者在受到损失后有适当的资源予以补偿救济。法律给予受害人这种有限的私力救济一定空间,对于及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二、自助的适用条件
(一) 自助的目的条件
自助之所以能够在较严格条件下被认可为合格的侵权责任抗辩事由之一,在于这种行为具有正当性。这种行为的正当性,是通过行为目的的合法性体现出来的。受害人实施自助行为,其目的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这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目的不尽相同:后二者可以是为了保护他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也可以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自助行为保护的仅仅是受害人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非法利益,任何人不得采取自助方式进行自我保护。实践中,有行为人为“保护”自身未到期的债权擅自扣留债务人财产、以自助行为抗辩,就违反了法律关于自助行为的目的正当性的要求,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 自助的情势条件
自助行为必须于情势紧急且无法求助国家机关之时为之,这是实施自助的情势条件:情况紧急而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如果并非情况紧急,或者有寻求国家机关保护的机会和渠道,则不能实施自助行为进行自我保护和救济。
实践中,债权人扣留准备逃逸的债务人之财物(如在餐馆“吃霸王餐”后不付账即将逃逸的陌生消费者),即属于比较典型的自助行为。只有在债务人存在逃逸的现实紧迫性,其一旦逃逸将导致债权无法实现、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采取必要的措施扣留其财物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财产尚无转移迹象、权利人得申请诉前保全等公权力保护的情形下,擅自扣留债务人财产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自助行为的强制对象
(一)扣留侵权人(债务人)的财物和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
依据《民法典》第1177条的规定,在必要范围内被侵权人可以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显然,针对侵权人(债务人)的财物采取必要范围内的合理措施(如扣留)是法律所许可的自助行为方式。但是“等”字里面是否包含有其他“合理措施”,特别是是否包含了对侵权人(债务人)人身自由进行临时限制的“合理措施”,立法没有作出明确界定。这一问题有待将来的司法实践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来解决。
理论上认为,自助行为是针对侵权人的财产或人身自由实施必要的强制,比如扣留其财物或者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在国外一些规定自助作为合格抗辩事由的民法典里,一般也是将扣留侵权人(债务人)的财物和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作为自助行为的具体方式。
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立法部门曾就是否可以对侵权人(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进行临时性限制进行过讨论,最后决定不在立法上作为规定,而是写成“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这里的“等”似乎不排除对侵权人(债务人)人身自由的临时强制,但是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该特别谨慎,尤其不得造成人身伤害。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二)受害人不得对侵权人(债务人)外的其他人采取自助措施
受害人是否可以对侵权人(债务人)之外的任何其他人(如侵权人的近亲属)的财物进行扣留或者临时限制侵权人近亲属的人身自由?答案应当是否定的。即使存在前述目的条件和情势条件,受害人也只能对侵权人(债务人)的财物进行扣留或者临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而不能将此等自助行为施加于侵权人(债务人)的近亲属或者任何其他人。这是由法律所保护的人格独立、平等和自由的基本价值以及侵权责任法所确认的自己责任原则所决定的。受害人对任何其他人采取自助措施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情节和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四、自助措施的具体要求
(一) 必要范围和合理限度要求
对侵权人(债务人)实施自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范围和合理限度。如果是对其财物实施扣留措施,以足以保护被侵权人(债权人)的权益(如与债务的数额相当)为限,不得超出这一范围和限度扣留过分多的财物;如果是对其人身自由实施强制,以足以控制、使其不能脱逃为限。
自助超过必要范围和合理限度,或假借自助行为趁机损坏侵权人(债务人)的财产、加害其人身的,行为人均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能主张自助而免于对其所造成损失的侵权责任。
(二) 立即报告要求
受害人(债权人)对侵权人(债务人)于紧急情况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属于临时性的措施,在采取此等临时性强制措施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是否达到“立即”的要求,有法定标准的依法定标准判断;无法定标准的,按照习惯或者理性人的正常处理方法和速度判断。这里的“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包括报告公安部门请求行政处理,也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受害人不当采取措施造成损害的责任
(一)不当采取自助措施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7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采取的自助行为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款规定适用于三种情况。(1)不符合自助的构成要件,不当对侵权人(债务人)的财物等采取自助措施,导致侵权人(债务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应当对此等损害承担全部责任。(2)自助行为采取的措施不合理或者不是法律或司法解释认可的合理措施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对此等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超过必要范围对侵权人(债务人)的财物等采取自助措施,导致不应有损害的,受害人应当对不应有损害部分承担责任。
(二)采取自助措施的受害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受害人对侵权人(债务人)的财物进行扣留或者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将使得侵权人(债务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处于其控制之下。对于受自己控制的他人财产、人身权益,采取自助措施的受害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即对所扣留的财产和受到其限制自由的个人,在合理程度内负责保护其安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损害发生的,受害人应当依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实践中常见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扣留债务人财产的,应按照适宜该财产存储的方式对其进行保存,以免对债务人造成财产价值贬损的损害。
采取自助行为的受害人在此等情况下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达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关照受制于自助措施的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法律法规对此等情形的安全保障事项、程度和方式等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受害人没有达到这样的注意程度即有过错,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