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21号)文件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政策,一类至八类按国家基准费率标准执行。我市三、四、五类工伤风险类别行业基准费率分别由0.6%、0.8%、1%调整为国家基准费率的0.7%、0.9%、1.1%,一、二、六、七、八类不作调整。
2024年1月起未按新费率缴纳工伤保险的三、四、五类工伤风险类别行业参保单位需补缴差额部分,请有关参保单位及时缴纳差额费用,避免产生滞纳金。
特此公告。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