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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科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04 17:04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    字体: [大] [中] [小]

工伤保险科受理吴家凤与安徽讯迪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工伤纠纷一案,已于2024年2月4日受理,工伤保险科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2次向安徽讯迪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淮工伤证2024第302号),安徽讯迪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均拒收。现向安徽讯迪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关于吴家凤《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淮工伤证2024第302号)、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以及住院病历等资料。

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和举证意见,如逾期未举证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七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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