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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科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26 09:54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    字体: [大] [中] [小]

工伤保险科受理武汉正昊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李贺学工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工伤保险科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2次向武汉正昊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关于李贺学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淮南认定2024000134),武汉正昊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均拒收。现向武汉正昊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关于李贺学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淮南认定2024000134)。

经工伤保险科调查核实,李贺学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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