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淮南市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一、制定背景
2023年10月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并于2023年12月配套出台了《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皖政〔2023〕72号和皖人社发〔2023〕18号文件精神,我市制定出台了《市实施细则》,对各部门的工作流程和履行职责进行了细化。
从2024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体系,不再纳入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范围。因此,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方式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从单险种保障方式变成了实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保障方式,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体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细则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流程及社保落实情况报批流程,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明确被征地社保统筹资金标准,加大资金统筹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省政府72号文件和省实施细则出台前,市人社局农保科参加了省人社厅有关研讨会,开展了前期调研、数据测算等工作。72号文件出台后,牵头起草了《市实施细则(初稿)》,2023年12月1日和12月9日,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先后主持会议对初稿进行讨论,市直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各县区人社局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参加了讨论修订。市政府9号文件出台后,根据政策运行情况,农保科又多次对《市实施细则(初稿)》进行修改并与省人社厅业务处室充分对接,2024年9月27日,根据局主要领导安排,局分管领导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区人社局召开专题座谈会讨论形成《市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此后根据工作实际又进行多次修订。
(二)开展调研。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使出台的文件最大限度切合实际,市人社局各级开展了广泛调研。2025年1月至5月,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带领局相关业务科室和经办机构先后深入凤台县关店乡、毛集实验区焦岗湖镇塘沿村、大通区上窑镇、八公山区八公山镇等实地调研,与各县区人社局工作人员、乡镇社保所工作人员、村干部及群众代表座谈。农保科和经办机构于2025年2月13日深入凤台县和寿县人社局,寿县堰口镇、窑口镇实际调研,5月7日农保科和经办机构与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人就某些专业问题进行了磋商。
(三)征求意见。2025年7月8日至11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4部门就《市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意见建议。7月16日,经向省厅农保处汇报后又进行了修改形成最终版本。
(四)合法性审查。2025年7月14日,报市人社局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并通过。
(五)文件印发。2025年7月31日,正式印发《关于印发<淮南市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25〕57号)。
四、工作目标
自2024年1月1日起,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按照本政策规定做好补贴对象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筹集、缴费补贴发放等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缴费补贴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五、主要内容
《市实施细则》共八章三十六条。
(一)总则。
主要对政策出台背景依据和各级各部门的基本职责进行了明确。
(二)社会保障措施审核。
主要是对审核的内容、程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
(三)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流程。主要是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转存的具体流程和办法进行了明确。征收土地批准后,对社会保障费用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足额转存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的程序、要求进行了明确。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原政策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待遇支付,基本做到收支平衡。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由用地单位按照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每亩5万元标准缴纳。
(四)缴费补贴对象确定流程。
主要是对区乡村三级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确定补贴对象的程序、要求进行了明确。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计算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方式,原则上按照安置人员家庭承包土地所剩耕地全部面积除以征地时被征地农户家庭安置人员人数。
(五)缴费补贴资金落实流程。
主要是对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六种情况落实缴费补贴的具体办法进行了明确。
市本级补贴标准目前为每人62971元,缴费补贴是以人为单位进行补贴。
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缴费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方式,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正常缴费的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对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且缴费的可凭缴费凭证一次性领取。
需要注意的是:“新政策”实施后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以上已领取待遇的,在原发放待遇基础上,缴费补贴一次性计入其个人账户后计发个人账户新增养老金。
(六)新老政策衔接。
2024年1月1日前已被批准征地且已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继续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2024年1月1日前已被批准征地且符合原政策保障条件,但还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保障对象,仍按原政策进行保障,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七)资金管理与风险防控。主要是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与经办风险防控提出了总体要求。
(八)附则。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市级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两县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六、保障措施
各县区严格抓好政策落实,出台相关实施细则,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缴费补贴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同时,做好政策多元化解读和宣传引导工作,提高政策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策内容的理解,有利更好地落实政策,进一步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顺利实现新老政策平稳衔接。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村社会保险科。
解读人:杨晋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4-6881227
电子邮箱:hnrsbgs@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