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2-01-26 16:30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及《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的通知》(皖政务办秘〔2021〕37号)要求,结合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统计数据撰写。报告主要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事项。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告的电子版可在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门户网站(http://rsj.huainan.gov.cn/)信息公开栏目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栏目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联系(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陈洞南路21号金海大厦717办公室;邮编:232001;电话:0554-6678150;传真:0554—667829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2021年,我局按照市政府对政务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把涉及群众最为关心、最需要的文件、法律法规等作为公开的重点,主动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2021年在市政府政务公开网主动公开政府信息805条。其中,发布就业创业信息282条,社会保险信息122条。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考相关信息18条,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录取信息42条,行政权力运行信息72条等。认真抓好信息保障,增强社会保障、就业创业、人事考试、行政权力运行方面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

(二)依申请公开。全年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8件次(为自然人申请,线上申请),已及时答复申请人,并将相关附件上传至申请人邮箱。全年无信息公开举报、复议和诉讼等情形。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一是组织领导到位。局一把手任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按照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要求,完善政务公开目录、流程、载体和制度建设,规范政务公开业务和技术标准,全面提升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局属单位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同时,由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工作。二是责任落实到位。制订《2021年淮南市人社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局召开专题会议,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做到了程序清楚、责任明确。同时,在局门户网站开辟专栏,落实专人报送信息,及时发布政务公开情况和动态,为保障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创造了良好条件。三是宣传教育到位。充分依托各类大型招聘活动,设立咨询台,放发宣传材料,开展人社政策宣传,提升人社各项工作政策知晓度。自觉把全面公开各项政策和具体要求作为工作内容和业务流程的首要环节,增强了推进政务公开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同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保密“自审送审终审”三审制度,待审查完毕后再行公开发布。

(四)平台建设情况。认真落实《淮南市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结合人社局的工作实际,加强专题专栏建设,优化展现方式,丰富公开内容,及时升级信息公开平台功能,切实按照“5+X”(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新闻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关切、信息公开工作专题)的框架调整目录,2021年主动公开信息805条。

(五)监督保障。2021年,我局按照市政府对政务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把涉及群众最为关心、最需要的文件、法律法规等作为公开的重点,主动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一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我局按照有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要求,从方便公众出发,充分利用社保大厅、人力资源市场大厅、信息宣传栏等公开信息,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提升了人社系统政策法规的社会知晓度。二是政府网站内容及时更新情况。我局按照市政府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及时发布各类政府信息,每月按时更新各类信息。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4

  14

43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4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1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8

0 

0 

0 

0 

0 

8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8

0 

0 

0 

0 

0 

 8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8

0 

0 

0 

0 

0 

8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综合来看,市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仍存在一些明显短板。如公开的意识不强;涉企意见征集不全面;政策解读质量有待改进等。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市政务公开办工作要求,精益求精,继续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要加大通过信息公开网、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其他载体形式公开。二是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立足服务企业最直接、联系企业最紧密优势,将意见征集作为政策文件出台的必要环节,凡缺少意见征集环节的,不得提请会议研究,通过统一线上征集等方式,完善公众参与、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反馈,以制度化规范意见征集程序。积极运用公示公告、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群众参与听证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三是创新政策解读形式,做好政策解读。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文字解读。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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