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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开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现将《淮南市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南市财政局

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淮南市农业农村局

2025731


淮南市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征收示范文本的函》(皖自然资管〔20241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淮府〔2024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淮南市市本级(不含寿县、凤台县)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市、区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流程履行职责,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共同做好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支付等工作,指导区级相关部门做好政策解释、业务经办等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区(园区)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补贴对象的确定和经办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协办工作。区农业农村部门确认征地前耕地面积,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补贴对象身份资格、征地后人均所剩耕地面积;区自然资源部门确认项目征收土地面积、耕地面积和违法用地情况;区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的审核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自然资源部门指导下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确定安置人员;填写被征地农民拟安置人员、安置人员、缴费补贴对象等统计表格并负责复核;根据工作需要(为减少工作量)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可对无人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的作出说明,向区(园区)相关部门报送有关审批材料等。

第三条  按照《安徽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被征地系统)要求,为被征地农民建立数据库,实现全省数据集中管理、业务协同办理、风险全程防控,推动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层级按需共享和比对应用。

第四条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计算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方式,原则上按照安置人员家庭承包土地所剩耕地全部面积除以征地时被征地农户家庭安置人员人数。

第五条  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市级统一筹集与支出。

 

第二章  社会保障措施审核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征收土地时,区人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用地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完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初审,填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核表》(附件1,一式6份),附以下材料:1.区人社部门的审核意见和签报;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缴存凭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建设用地报批预缴费用通知单和付款银行电子回单;3.XX区被征地农民拟安置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4.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5.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6.如无缴费补贴对象,区人社部门需提供无人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的说明;7.若有社会保障内容听证的项目需提供听证说明(包括听证原因、处理方式、听证结果等);8.其他材料。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实行逐级审核,分别签署初审、复审、审核意见。

土地征收需报国务院审批的,由区人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初审,市人社局复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

土地征收需报省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区人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初审,市人社局审核。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社部门共同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包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须经同级人社部门会签。

第九条  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对县区(园区)人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的审核情况负有监管、检查、指导责任。

第十条  违法用地查处后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由用地单位按规定标准补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政府相关部门以违法用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第三章  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流程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局根据用地单位申请征收土地面积及时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缴费单位(用地单位)发送《建设用地报批预缴费用通知单》,并备注“征地项目(批次)全称+征地社保费”。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用地单位)须在申请征收土地前向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并要求付款银行在电子回单上备注“征地项目(批次)全称+征地社保费”。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到账后,市财政局抄送至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应加强与市财政局电子对账工作。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自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市人社局和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收到批准文件后同时转至同级人社部门(征地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用地单位)。

第十五条  市人社局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后会同市自然资源局重新核算社会保障费用。

对不需要增减社会保障费用的征地项目,市财政局在收到市人社局函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社会保障资金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足额转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对需要增加社会保障费用的征地项目,市自然资源局与缴费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算且将新增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对需要减少社会保障费用的征地项目,市人社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重新核算并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市人社局函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减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退还缴费单位。因增减重新核算并完成社会保障费用结算到账的征地项目,市财政局在收到市人社局函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社会保障资金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足额转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第十六条  市人社局与市财政局进行电子对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没有足额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的不得办理缴费补贴落实工作。

 

第四章  缴费补贴对象确定流程

 

第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征收土地工作启动后,区自然资源部门通知用地单位、组卷单位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要求用地单位、组卷单位联系区人社部门对接社保材料组卷有关事宜。区人社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对乡镇进行政策业务培训,指导乡镇配合用地单位、组卷单位做好社保材料组卷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人社部门指导下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拟有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的征地项目,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被征地农民拟安置人员名单、被征地农民承包土地情况等填写《xx项目(批次)被征地农民拟安置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附件3)复核后报区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区人社部门对(附件3)审核后汇总形成(附件2)。根据工作需要(为减少工作量),对无人符合保障条件的征地项目可不填(附件3)、对无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的农户可不填入(附件3)中,但应当对无人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作出说明。(附件3)和说明须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进行脱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期如需变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重新填报并且重新公示。

第十八条  自收到征地项目依法批准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区人社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有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的征地项目填写《XX项目(批次)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4)、《XX项目(批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对象名册》(附件5)和《XX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关系登记表》(附件7),(附件4)和(附件5)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后报区(园区)有关部门审核。(附件4)和(附件5)须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进行脱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期如需变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重新填报并且重新公示。

补贴对象属于在校学生、服兵役人员、服刑人员(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并收监执行)的,暂不选择补贴类型,待符合(恢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或者领取待遇条件后,向区人社部门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九条  区人社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缴费补贴对象的依据、程序、报送的相关材料对缴费补贴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汇总形成《XX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对象名册》(附件6),提出复审意见后报请征收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对缴费补贴对象进行审批;区人社部门及时将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和(附件6)(原件及PDF扫描件)传至市人社局行政科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章  缴费补贴资金落实流程

 

第二十条  区人社部门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缴费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比对复核,在《省被征地系统》为补贴对象建立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并记录其缴费补贴资金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补贴对象在市本级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居保中心)根据区人社部门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办理当月上旬报送)汇总并向市财政局申请缴费补贴资金,市财政局收到申请后及时将其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转入被征地基金支出户,市居保中心在收到缴费补贴资金后全额上解至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同时通知区人社部门。区人社部门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为补贴对象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个人账户“政府补贴”模块中“征地社保缴费补贴”项目记录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情况,并标注“被征地农民身份”。缴费补贴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并参与个人账户资金积累、计息、个人账户养老金核算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转移等。

第二十二条  补贴对象在市本级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已经领取待遇的,按照第二十一条经办流程落实补贴资金,区人社部门在补贴资金转至市城乡居保基金专户30日内,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发系数(139)重新核算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从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的次月起享受新待遇标准。

第二十三条  补贴对象在市内区外、省内市外(以下简称:外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由补贴对象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在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区人社部门在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的补贴资金转入材料后,及时对补贴对象相关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形成资金申请报告,同时在《省被征地系统》办理相关业务。市居保中心根据区人社部门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每月上旬报送)汇总并向市财政局申请缴费补贴资金,市财政局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将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转入被征地基金支出户,市居保中心在收到缴费补贴资金后根据区人社部门在《省被征地系统》办理的相关业务和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时通过代发银行将其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转入外地城乡居保基金专户,同时通知区人社部门。区人社部门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函告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参保地的补贴办法,将其缴费补贴资金记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已经领取待遇的重新核算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为补贴对象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个人账户“政府补贴”模块中“征地社保缴费补贴”项目记录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情况,并标注“被征地农民身份”。如出现转出失败的情况,区人社部门应及时通知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并在《省被征地系统》进行相关业务办理。

区人社部门作为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时,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转入区级资金账户后,区人社部门应及时核对相关信息,汇总人员及补贴资金相关材料,形成报告上报市居保中心,并将补贴资金转至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收到补贴资金后告知市居保中心,市居保中心在收到告知后通知区人社部门。区人社部门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按照补贴办法,将其缴费补贴资金记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标注“被征地农民身份”,对已经领取待遇的重新核算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第二十四条  补贴对象在省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后,凭相关证明材料一次性领取缴费补贴。区人社部门核实缴费补贴金额等信息,形成资金申请报告,同时在《省被征地系统》办理相关业务。市居保中心根据区人社部门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办理当月上旬报送)汇总并向市财政局申请缴费补贴资金,市财政局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将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转入被征地基金支出户,市居保中心在收到缴费补贴资金后根据区人社部门在《省被征地系统》办理的相关业务和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时通过《省被征地系统》将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通过社保卡或银行储蓄卡发放给补贴对象。如出现发放失败的情况,区人社部门应及时通知补贴对象并在《省被征地系统》进行相关业务办理。

第二十五条  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领取待遇后,凭退休证明一次性领取缴费补贴。领取缴费补贴流程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缴费补贴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记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补贴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支付给其本人的,同时区人社部门直接在《省被征地系统》注销社会保障关系。

缴费补贴对象丧失国籍或突发死亡没有领取缴费补贴的,其本人或者其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缴费补贴对象属地区人社部门申请注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关系,填写《XX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关系注销登记表》(附件8),领取缴费补贴流程同第二十四条,此项业务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在《省被征地系统》注销社会保障关系。

第二十七条  补贴对象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区人社部门要积极引导其参保登记,为其提供落实缴费补贴的经办服务。

 

第六章  新老政策衔接

 

第二十八条  202411日前已被批准征地且已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继续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第二十九条  202411日前已被批准征地且符合原政策保障条件,但还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保障对象,仍按原政策进行保障,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第七章  资金管理与风险防控

 

第三十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保障资金,若发现保障资金管理出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严肃问责。

第三十一条  岗位划分为业务运行岗位、资金财务岗位、风险防控岗位。业务运行岗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实施工作;资金财务岗位主要负责资金的拨付、会计核算等工作,资金财务部门应设立会计负责人(主管)、会计、出纳等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范围;风险防控岗位主要负责补贴资金内部控制等工作,应配备专职人员。各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禁止一人通办,不同岗位对应不同的经办权限,不得跨岗位类别分配权限。

第三十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如有以下情况应及时对其岗位权限进行清理,按程序注销或冻结相应的权限。(一)退休退职、调离该工作岗位的;(二)因病假、产假、借调等三个月以上不在岗;(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四)其他影响正常履职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应内设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分别配备专职会计、出纳或专职工作人员。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资金准确无误,及时足额支付和划转。

第三十四条  各级相关部门应建立合理的责任分离制度,财务收支实行分权,制单和审核不得兼任,出纳不得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和收支记账工作。财务印鉴、票据、空白凭证实行专人管理并严格执行登记制度,不得由一人集中保管。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业务时,应明确支出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并附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411日起试行,以后根据试运行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寿县和凤台县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人社局审核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解释。

 

附件:1.XX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核表

2.XX区被征地农民拟安置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

3.XX项目(批次)被征地农民拟安置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

4.XX项目(批次)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

5.XX项目(批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对象名册

6.XX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对象名册

7.XX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关系登记表

8.XX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关系注销登记表

附件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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