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淮南市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1-04 17:03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等有关规定,市人社局代起草了《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特向社会征求意见。(具体文件见附件)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14日至202423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市人社局农村社会保险科,并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工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554-6881227    箱:1450889530@qq.com

 址:淮南市田家庵区陈洞南路21号金海大厦901

附件:《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414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毛集实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 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具体补贴对象由县区政府(管委会)确定。

二、缴费补贴标准和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二)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补贴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凭缴费凭证或退休证明一次性领取缴费补贴。寿县和凤台县补贴方式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市本级(不含寿县、凤台县,以下简称:市本级)补贴对象享受同等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市本级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1标准确定,补贴标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依据适时调整。寿县和凤台县补贴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四)县、区人民政府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三、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市、区人民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根据市本级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新老政策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每亩5万元,筹集标准根据资金收支情况和待遇保障水平适时调整。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原政策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待遇发放,基本做到收支平衡。

(三)市自然资源、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足额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以下简称:社会保障费用),并存入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批征地。

(四)征地被依法批准后,市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五)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资金管理出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新老政策衔接和调整

(一)本通知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

(二)本通知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三)从2024年起,市本级对原政策保障对象进行调整待遇,待遇提高至每人每月350 元,以后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四)本通知执行前申报本通知执行后批复征收的土地,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标准按本通知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作,精心组织。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精心组织,加强沟通协作,积极稳妥推动政策实施,要根据省实施细则制定我市实施细则。

(二)结合实际,抓好落实。要结合我市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并及时调整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征地社保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要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我市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适时提高征地社保缴费补贴标准和原政策保障对象待遇。

(三)统筹兼顾,平稳衔接。要统筹考虑新老待遇平衡,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工作,妥善处理好新老政策衔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顺利实现政策平稳衔接,确保社会稳定。

本通知自202411日起执行,寿县和凤台县结合实际制定出台缴费补贴政策。我市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文件出台必要性

202310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以下简称省政府72号文件)规定,从20241月起,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体系,不再纳入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范围。因此,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方式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从单险种保障方式变成了实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保障方式。

二、文件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省政府72号文件出台前,我科室就参与了省人社厅有关研讨会,开展了前期调研、数据测算等工作。为贯彻落实72号文件精神,根据省政府、市政府以及省人社厅要求,市政府须出台配套政策贯彻落实。局党组高度重视,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这项工作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便于统一指挥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市政策起草前成立了由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的政策起草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为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科室(部门)负责人和各县区人社局长。202311月下旬完成《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初稿)》(以下简称市补贴政策,此政策不含寿县和凤台县)。121日和129日,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两次主持会议对初稿进行讨论,市直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各县区人社局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参加了讨论修改并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开展调研。开展专题调研,127日局主要领导带领局农保科和市城乡居保中心负责人赴毛集区夏集镇路岗村对市补贴政策相关问题进行调研,调查了解被征地村民的社会保障情况、听取村干部和村民对于补贴政策的意见建议;1210日,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带领局农保科和市城乡居保中心负责人赴大通区进行调研,听取区政府、区人社局以及乡镇(街道)对于缴费补贴政策的意见建议,大通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参与调研。除专题调研外,局相关业务部门还通过日常办理业务、政策宣传等时机随时听取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

(三)征求意见。1220日—25日,我局就《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市直相关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意见建议,修改形成(送审稿)。

    三、文件主要内容

按照省政府72号文件精神,我市制定的缴费补贴政策,其主要内容体现在缴费补贴对象确定、补贴标准确定、保障费用筹集、新老政策衔接等四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确定。市补贴政策拟稿时严格执行省政府72号文件明确的认定标准,即: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具体补贴对象由区政府(管委会)确定。

(二)补贴标准确定。省政府72号文件明确规定:“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具体标准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补贴标准与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1的标准为最低标准。据此,我市文件拟补贴标准为:“市本级补贴对象享受同等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市本级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1标准确定,现补贴标准即为:62971/人。

(三)保障费用筹集。(淮府〔201863号)文件规定保障资金来源分为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统筹资金筹集标准为征收土地每亩2万元,个人账户资金来源为办理参保时每人缴纳4000元—7000元不等,此筹集方式已不符合省政府72号文件精神,筹集资金标准也达不到新政策保障要求,因此停止执行原政策保障资金筹集方式和标准。市补贴政策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原政策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待遇发放,基本做到收支平衡。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经测算,“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每亩5万元标准筹集。”今后,筹集标准根据需求适时调整。测算说明表和表格见附件2

(四)新老政策衔接。以省政府72号文件执行时间为基准点(202411日),之前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按原政策保障,之后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按标准给予缴费补贴。我市原政策待遇标准为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285元,根据省实施细则(皖人社发〔202318):“原政策保障水平较低的地方应建立待遇调整机制,确保3年内实现新老政策待遇水平基本相当。”经商请省人社厅,省明确要求我市原政策保障人员一次性提高待遇不得低于每人每月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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