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市人社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4-01-18 15:16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地点

淮南市山南新区和风大街88号市政务中心G座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南区人社综合窗口

办理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科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服务电话

6666891

监督电话

6689529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二)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报及办理条件: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七条:申请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申报材料: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

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劳务派遣延续许可

事项名称

劳务派遣延续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地点

淮南市山南新区和风大街88号市政务中心G座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南区人社综合窗口

办理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科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服务电话

6666891

监督电话

6689529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

申报及办理条件: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

申报材料:

 

延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

3年以来基本经营情况

 


劳务派遣变更许可

事项名称

劳务派遣变更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地点

淮南市山南新区和风大街88号市政务中心G座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南区人社综合窗口

办理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科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服务电话

6666891

监督电话

6689529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申报及办理条件: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申报材料:

 

变更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

变更具体内容证明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事项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地点

淮南市山南新区和风大街88号市政务中心G座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南区人社综合窗口

办理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科  

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服务电话

6666891

监督电话

6689529

 

法律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关于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27号)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能力的专职工作人员,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从业人员相应能力情况说明等材料复印件。

申报及办理条件:

在我省范围内从事职业中介业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申报材料:

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表

从业人员相应能力情况说明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审批

事项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地点

淮南市山南新区和风大街88号市政务中心G座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南区人社综合窗口

办理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科  

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服务电话

6666891

监督电话

6689529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27号)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能力的专职工作人员,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从业人员相应能力情况说明等材料复印件。

申报及办理条件:

在我省范围内从事职业中介业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申报材料: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表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销

事项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销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地点

淮南市山南新区和风大街88号市政务中心G座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南区人社综合窗口

办理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科  

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服务电话

6666891

监督电话

6689529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27号)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申报及办理条件:

在我省范围内从事职业中介业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申报材料: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销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事项名称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地点

淮南市山南新区和风大街88号市政务中心G座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南区人社综合窗口

办理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科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服务电话

6666891

监督电话

6689529

法律依据:

1.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1214日劳部发〔1994503号公布 自199511日起施行),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

2.根据《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劳护字[1995]225号),第九条 申请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必须填报《非标准工时制度审批表》……

第十条 实行非标准工作制度的企业,应当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劳动者意见的基础上,……

第十一条 对于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企业应当将其具体实行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写入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

申报及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入员、出租汽车司机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三)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第七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二)地质及资源勘探、矿山建设及开采、建筑、制盐、制糖、旅游、养殖、农场果园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三)烟草、食品饮料生产、农副产品收购加工等受季节和技术条件限制的部分劳动者;

(四)因工作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限制的季节性、突击性工作的劳动者。

申报材料:

申请表

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情况

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方案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地点

淮南市山南新区和风大街88号市政务中心G座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南区人社综合窗口

办理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科  

法定期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服务电话

6666891

监督电话

6689529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6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2316号)第九条:举办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第十四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立标准》的,举办者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培训学校,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申办报告》和《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申请表》······

申报及办理条件:

1.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出资举办民办培训学校。

2.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须达到《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规定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4.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5.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财务会计制度,并符合设置标准的要求。

申报材料:

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申请表

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告知承诺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审批

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地点

淮南市山南新区和风大街88号市政务中心G座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南区人社综合窗口

办理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科  

法定期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服务电话

6666891

监督电话

6689529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6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2316号)第九条:举办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第十四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立标准》的,举办者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培训学校,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申办报告》和《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申请表》······第二十八条:非营利性培训学校不得设立分校。营利性培训学校可以设立分校,分校应当符合《设立标准》相关规定条件······第三十条:培训学校可以进行合并、分立,但不同法人属性的培训学校不得合并,且不得分立为不同法人属性的学校······

申报及办理条件:

1. 民办培训学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审批设立;

2. 处于核定的办学许可有效期内;

3. 有合法合规、正当合理的分立事由;

4. 依法履行财务清算程序。

申报材料:

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申请表

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告知承诺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审批

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地点

淮南市山南新区和风大街88号市政务中心G座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南区人社综合窗口

办理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科  

法定期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服务电话

6666891

监督电话

6689529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6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2316号)第二十三条:培训学校申请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校长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第二十四条:培训学校在原审批机关行政区域内申请变更办学地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申请表》······第二十五条:培训学校申请变更学校名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申请表》······第二十六条:培训学校申请变更(增设)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和培训层次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申请表》······

申报及办理条件:

1. 民办培训学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审批设立;

2.处于核定的办学许可有效期内;

3.变更事项主要包括学校名称、校址、培训层次、培训专业(工种)、校长、法人代表、理事或董事等,不包括民办学校分立、合并以及举办者的变更。

2. 申报材料: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告知承诺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合并审批

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合并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地点

淮南市山南新区和风大街88号市政务中心G座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南区人社综合窗口

办理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科  

法定期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服务电话

6666891

监督电话

6689529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6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2316号)第九条:举办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第十四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立标准》的,举办者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培训学校,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申办报告》和《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申请表》······第三十条:培训学校可以进行合并、分立,但不同法人属性的培训学校不得合并,且不得分立为不同法人属性的学校······

申报及办理条件:

1.拟合并的民办培训学校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审批设立;

2.均处于核定的办学许可有效期内;

3.有合法合规、正当合理的合并事由;

4.拟合并的民办培训学校均依法履行财务清算程序。

申报材料:

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申请表

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告知承诺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审批

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地点

淮南市山南新区和风大街88号市政务中心G座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南区人社综合窗口

办理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科  

法定期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服务电话

6666891

监督电话

6689529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6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2316号)第三十一条: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终止办学可以由培训学校向原审批机关自行申请办理,也可以由原审批机关依法进行终止并向社会公示。第三十二条:培训学校终止办学时,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第三十三条:培训学校终止办学的,原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办学许可证》······第三十四条:非营利性培训学校终止办学并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申报及办理条件:

1.民办培训学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审批设立;

2.处于核定的办学许可有效期内;

3.有合法合规、正当合理的终止事由;

4.拟终止的民办培训学校依法履行财务清算程序。

申报材料:

终止办学申请报告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事项名称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地点

淮南市山南新区和风大街88号市政务中心G座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南区人社综合窗口

办理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科  

法定期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服务电话

6666891

监督电话

6689529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6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2316号)第十三条:举办者申请筹设培训学校应当提交《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附件2,以下简称《申办报告》)。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申报及办理条件:

1.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出资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2.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须达到《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规定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申报材料:

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