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2023年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时间:2024-01-11 16:15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调整类型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行政许可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保留

 

 

2

行政许可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保留

 

 

3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保留

 

 

4

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保留

 

 

5

行政许可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保留

 

 

6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保留

 

 

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保留

 

 

8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保留

 

 

9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保留

 

 

10

行政处罚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政处罚

 

保留

 

 

1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处罚

 

保留

 

 

12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保留

 

 

13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保留

 

 

14

行政处罚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保留

 

 

1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保留

 

 

16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保留

 

 

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1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保留

 

 

18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证件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保留

 

 

对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对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的处罚

1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资支付制度未公示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资支付制度未公示的处罚

保留

 

 

对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支付事项的处罚

对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处罚

对没有工资支付书面记录或者书面记录保存期少于2年的处罚

对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处罚

对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未一次付清工资的处罚

对被列入重点监察单位未定期书面报告工资支付情况的处罚

23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保留

 

 

对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处罚

对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处罚

24

行政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处罚

取消

根据省级调整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

25

行政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处罚

 

新增

根据省级调整

 

26

行政处罚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处罚

取消

根据省级调整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

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处罚

2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保留

 

 

28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三种情形的处罚

 

取消

根据省级调整

 

29

行政处罚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保留

 

 

30

行政处罚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保留

 

 

31

行政处罚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保留

 

 

32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的处罚

 

保留

 

 

33

行政处罚

对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保留

 

 

34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并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保留

 

 

35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保留

 

 

36

行政处罚

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保留

 

 

37

行政处罚

对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保留

 

 

38

行政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三类情形的行政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保留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处罚

39

行政处罚

对用工单位未经法定程序确定并公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的行为的处罚

 

保留

 

 

40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保留

 

 

41

行政处罚

对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保留

 

 

42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处罚

保留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43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保留

 

 

44

行政处罚

对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保留

 

 

45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保留

 

 

46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保留

 

 

47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保留

 

 

48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保留

 

 

49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保留

 

 

50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处罚

保留

 

 

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对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处罚

对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对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处罚

5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保留

 

 

52

行政处罚

对继续教育机构违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保留

 

 

53

行政处罚

对伪造、仿制或滥发《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处罚

 

保留

 

 

54

行政处罚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

 

保留

 

 

55

行政处罚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保留

 

 

56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保留

 

 

5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保留

 

 

58

行政处罚

对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确认意见、诊断证明或病历,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保留

 

 

5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保留

 

 

60

行政处罚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

保留

 

 

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对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6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保留

 

 

62

行政强制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保留

 

 

63

行政强制

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

 

保留

 

 

64

行政确认

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及其工作成果评鉴

 

新增

根据省级调整

 

65

行政确认

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新增

根据省级调整

 

66

行政确认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认定

 

新增

根据省级调整

 

67

行政确认

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认定

 

新增

根据省级调整

 

68

行政确认

社会保险登记

1.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3.参保单位注销。

保留

 

 

69

行政确认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核定

 

新增

根据省级调整

 

70

行政确认

工伤认定申请

 

保留

 

 

71

其他权力

职称申报评审及证书管理

 

保留

 

 

72

其他权力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研班审核

 

新增

根据省级调整

 

73

其他权力

社会保险稽核

 

新增

根据省级调整

 

74

其他权力

集体合同审查

 

保留

 

 

75

其他权力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

 

保留

 

 

76

其他权力

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

 

新增

根据省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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