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原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6 17:58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寿县、凤台县、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部门及参保单位:

根据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84号)、《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省人社厅《关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242号)及《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淮府办〔202317号)文件精神,现将全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和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20219月以前办理的遗属抚恤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784元。提高后的标准从202371日起执行。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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