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举措】淮南市新冠疫情期间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感染新冠肺炎认定工伤及劳动能力鉴定情况
新冠疫情期间我市有3起因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职责被他人殴打致伤、1起因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职责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案件,现报告如下:
一、朱洪波
安徽省淮南市公路局劳动服务公司职工朱洪波,男,2020年3月17日因履行疫情防控工作时被他人殴打,致其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胸腔积液。用人单位于2020年3月17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2020年12月25日依法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朱洪波为工伤。2021年4月,通过现场鉴定,朱洪波为十级伤残。2021年6月,工伤中心向朱洪波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476元。朱洪波已返岗就业。
二、闫军
淮南环球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闫军,男,2021年8月12日因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职责时被他人殴打,致其头部损伤、多处挫伤。用人单位于2021年11月8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当日依法受理后,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闫军为工伤。闫军及单位未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闫军已返岗就业。
三、段昭君
八公山区新庄孜街道社区防疫工作人员段昭君,女,2020年2月8日下午因履行疫情防控工作时被他人殴打,致其左手受伤。用人单位于2020年2月12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当日依法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段昭君为工伤。段昭君及单位未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段昭君已返岗就业。
四、陈在华
淮南市大通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大通街道中队副中队长陈在华,男,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启动以来,陈在华同志冲锋在前,全心投入,连续多日奋战在工作一线,认真开展巡查取缔辖区主次干道活禽交易市场,关停饮食摊群点,宣传疫情防控科学知识和政策等工作,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因过度劳累,突发心梗,于2020年2月3次凌晨5时许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2月7日上午,市工伤行政部门获悉陈在华发生事故后,积极主动介入,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根据查明的事实,陈在华突发疾病死亡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市工伤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快速认定、立办立结,于当日下午即认定陈在华突发疾病死亡为视同工伤,并在2月10日完成了陈在华同志工伤待遇核定支付工作,共支付工伤待遇88.114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