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行政确认权责清单目录分表

发布时间:2023-05-16 10:10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方式 备注
1 行政 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及其工作成果评鉴   1.人社部、财政部《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 》(人社部发〔2011〕109号):(三)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各级政府、行业、企业选拔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其中,到2020年底,国家重点支持1000个左右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基本形成覆盖重点行业、特色行业的技能传承与推广网络。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审核责任: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分类评议,确定初步名单。 3.决定责任:会同市相关部门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后(涉密人员除外)。 4.送达责任:公示结束后,人员名单及时向社会正式公布,并向有关单位送达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对建设企业进行考核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违规予以受理的; 3.未按照程序,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共同组成评委会对企业进行推荐,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评审过程中发生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5.未按照规定履行公示、报批等程序,即向社会公布名单,造成不良后果的; 6.对建设经费出现挪用、截留、克扣、侵占等不良后果的; 7.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0554-6662399  
确认 2.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安徽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三)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技能大师工作室是高技能人才开展技术创新、技术研修、带徒传技等活动的工作平台。到2015年,以合芜蚌自主创新试验区为重点,在全省建设50个技能大师工作室。到2020年,在全省建立100个技能大师工作室。
  3.安徽省人社厅、财政厅《安徽省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皖人社秘〔2016〕81号)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是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评审认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原则上从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中择优认定。
  4.安徽省人社厅、财政厅《安徽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评鉴试行办法》(皖人社秘〔2012〕328号)第八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成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评鉴委员会,负责成果评鉴工作。评鉴委员会由省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有关专家组成。评鉴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鉴事务工作。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4号):到2021年,每年认定6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2个新兴产业省级综合竞赛基地、20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2 行政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认定   1.《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皖政〔2000〕24号)第十条: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培训机构建立继续教育基地。继续教育基地由省、市(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认定。第十一条:实行继续教育基地评估制度。省、市(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对其认定的继续教育基地,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申请不予认定的;    2.对不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申请予以认定的;     3.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4.在工作中违反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的;      5.在认定工作中因失误造成影响的;   6.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54-6662399  
确认 2.《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248号)。 2.评审认定阶段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对照标准,提出评审意见,报局长办公会; 3.送达阶段责任:向社会公布,报省厅备案;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 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认定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1.受理责任:通知用人单位上报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相关材料,对用人单位上报的相关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认定责任:按照审查程序及规定进行审查,根据标准和法定程序对用人单位一年来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标准认定。 3.送达责任:及时将认定的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布,通知单位领取认定结果。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申请不予认定的;    2.对不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申请予以认定的;     3.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4.在工作中违反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的;      5.在认定工作中因失误造成影响的;   6.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54-6662399  
确认 2.《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无偿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3.《安徽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皖人社秘〔2016〕395号)第九条:连续三年被评为劳动保障诚信A级的用人单位,可向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认定“安徽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范围审核,择优公示后逐级推荐上报,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认定为“安徽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每年度组织认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4 行政 社会保险登记 1.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办理阶段责任:根据单位申报材料,在信息系统内准确填入单位信息,留存业务档案,完成社会保险登记业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0554-6662399  
确认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3.监管阶段责任:按照内部监督检查制度执行。 1.对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参保单位注销。 4.《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0号):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   2.对不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三、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3.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第十条: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4.在工作中违反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的;     
        5.在认定工作中因失误造成影响的;  
        6.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 行政 职工退休申请核准 1.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1、受理责任。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向人社部门提出退休申请,人社部门应及时受理。 1、在审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确认 2.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审查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单位及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查退休人员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退休时间。对存在异议和涉及提前退休的退休申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违规办理特殊工种、因病提前退休的。
    3.《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告知责任。审查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3、违反国家和省工龄政策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5.《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6.《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全文。    
    7.《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    
    8.《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全文。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四、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一)对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清查处理……。(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三)严格按国家规定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10.《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全文。    
    11.《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全文。    
    12.《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全文。    
6 行政确认 工伤认定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现场调查承办阶段责任:依据申请材料对工伤发生的事实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提出工伤认定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工伤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结论,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按时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2.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3.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7号)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职工工伤认定由参加工伤保险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7 其他 职称申报评审及证书管理   1.《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授权组建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的跨部门、跨单位的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组织,按照颁布的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评价。第十条:资格评定办事机构设在被授权的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第十九条:评委会评审结果由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评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经审定的评定结果通知申请人。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持评定结果通知书,到资格评定办事机构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受理责任:职称评审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授权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的省直部门及省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提交相应评委会组建单位。 凡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评审工作人员违反评审纪律,利用评审工作便利打招呼、牵线搭桥、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调离评审工作岗位,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涉嫌违法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权力 2.《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第五条:职称评审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是:(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二)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授权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的省直部门及省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三)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第十三条: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提交相应评委会组建单位,并由提交单位出具申请委托评审函。(一)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市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提交;(二)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县(市、区)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市直单位的,由市直主管部门提交;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提交;(三)申报评审初级职称,县(市、区)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提交;市属及其以上单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提交;(四)无主管部门的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新兴业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人事档案放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代理机构提交。 办结责任:各评审委员会按照按照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部署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评审范围、评审专业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评审工作。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按管理权限报相应职称管理部门审核批复,并由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颁发证书。 对评审委员会擅自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的,评审结果无效。对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无故两年不开展评审工作的,按自动放弃评审权处理。
      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故意泄露专家身份,或利用职称评审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取消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职称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评审委员会有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不能保证评审质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应视情节停止评审委员会工作、限期整改,并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收回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8 其他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设站申报及博士后人员进出站审核 1.博士后设站申报; 1.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 受理责任:待省人社厅的博士后设站申报通知下发后,按照属地原则,推荐符合基本条件的单位申报。 未按程序及条件推荐申报的;  
权力 2.博士后进站办理; 2.《关于开展省级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设立试点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416号)。 办结责任:指导协助博士后工作站设站申报、进出站在线申报工作。
  3.博士后出站办理。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北省等5个省自治区开展博士后工作分级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350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  
    5.《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皖人社发﹝2017﹞64号)。  
    6.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江淮英才计划”全面夯实创新发展人才基础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4号)、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2号)。  
13 行政确认 市级就业技能培训机构认定   1.《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8号)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承担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见附件),组织专家制定和公布本地区承担培训任务的院校和机构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秘〔2016〕151号)(七)规范培训机构认定。各市(含省直管县,下同)人社、财政部门要对创业培训机构进行统筹规划,规范创业培训机构的申报认定、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按照“条件公开、合理布局、平等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制定创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认定程序,稳步放宽认定条件限制,鼓励和引导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创业培训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向社会公示并登记备案。 2.评审认定阶段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对照标准,提出评审意见,报局长办公会; 3.送达阶段责任:向社会公布,报省厅备案;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申请不予认定的;   
    2.对不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申请予以认定的;    
    3.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单位、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4.在工作中违反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的;     
    5.在认定工作中因失误造成影响的;  
    6.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确认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资格认定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秘〔2016〕151号)(七)规范培训机构认定。各市(含省直管县,下同)人社、财政部门要对创业培训机构进行统筹规划,规范创业培训机构的申报认定、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按照“条件公开、合理布局、平等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制定创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认定程序,稳步放宽认定条件限制,鼓励和引导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创业培训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向社会公示并登记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申请不予认定的;    2.对不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申请予以认定的;     3.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4.在工作中违反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的;      5.在认定工作中因失误造成影响的;   6.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评审认定阶段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对照标准,提出评审意见,报局长办公会; 3.送达阶段责任:向社会公布,报省厅备案;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行政确认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认定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申请不予认定的;    2.对不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申请予以认定的;     3.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4.在工作中违反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的;      5.在认定工作中因失误造成影响的;   6.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八)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各地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 2.评审认定阶段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对照标准,提出评审意见,报局长办公会; 3.送达阶段责任:向社会公布,报省厅备案;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13〕43号):第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三)审核认定本级就业见习基地;(五)对见习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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