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其他权力权责清单目录分表

发布时间:2024-03-19 16:25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方式 备注
7 其他 职称申报评审及证书管理   1.《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授权组建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的跨部门、跨单位的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组织,按照颁布的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评价。第十条:资格评定办事机构设在被授权的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第十九条:评委会评审结果由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评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经审定的评定结果通知申请人。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持评定结果通知书,到资格评定办事机构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受理责任:职称评审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授权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的省直部门及省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提交相应评委会组建单位。 凡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评审工作人员违反评审纪律,利用评审工作便利打招呼、牵线搭桥、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调离评审工作岗位,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涉嫌违法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0554-6662399  
权力 2.《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第五条:职称评审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是:(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二)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授权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的省直部门及省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三)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第十三条: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提交相应评委会组建单位,并由提交单位出具申请委托评审函。(一)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市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提交;(二)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县(市、区)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市直单位的,由市直主管部门提交;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提交;(三)申报评审初级职称,县(市、区)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提交;市属及其以上单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提交;(四)无主管部门的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新兴业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人事档案放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代理机构提交。 办结责任:各评审委员会按照按照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部署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评审范围、评审专业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评审工作。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按管理权限报相应职称管理部门审核批复,并由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颁发证书。 对评审委员会擅自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的,评审结果无效。对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无故两年不开展评审工作的,按自动放弃评审权处理。
      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故意泄露专家身份,或利用职称评审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取消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职称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评审委员会有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不能保证评审质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应视情节停止评审委员会工作、限期整改,并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收回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8 其他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设站申报及博士后人员进出站审核 1.博士后设站申报; 1.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 受理责任:待省人社厅的博士后设站申报通知下发后,按照属地原则,推荐符合基本条件的单位申报。 未按程序及条件推荐申报的; 0554-6662399  
权力 2.博士后进站办理; 2.《关于开展省级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设立试点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416号)。 办结责任:指导协助博士后工作站设站申报、进出站在线申报工作。
  3.博士后出站办理。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北省等5个省自治区开展博士后工作分级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350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  
    5.《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皖人社发﹝2017﹞64号)。  
    6.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江淮英才计划”全面夯实创新发展人才基础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4号)、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2号)。  
9 其他 集体合同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1.受理责任:人社部门应及时决定是否受理集体合同送审材料。2.审查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集体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决定责任:人社部门应当于受理15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4.送达责任: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的; 3.未严格审查材料和实地调查; 4.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审核条件的; 5.审查集体合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62399  
权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5.《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6.《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7号)全文。
  7.《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八号)第二十八条:集体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10 其他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1.受理责任:接受用人单位申报材料,初步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职能。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权力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 )一、做好机构备案: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遴选的原则,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设立。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受理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通过审核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其他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浮动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适时采取实地查验等方式核实信息;组织业务人员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送达有关单位及个人。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于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对于符合条件予以受理,认定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 2.审查丢失证据材料 3.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 2.《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第三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
12 其他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存、使用和监管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2016〕1号):全文。 1.受理阶段责任:按照规定受理,一次性告知补全材料或退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权力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全文。 2.审批阶段责任:对符合缴纳保障金条件的建筑企业,出具缴款证明;对使用保障金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补齐,逾期未补齐的,按规定给予处罚;对符合退还条件的;出具退还手续,一次性退还本息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全文。 3.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垫付、退还等环节的监督。 2.在管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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