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行政许可权责清单目录分表

发布时间:2023-07-24 15:22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方式 备注
73 行政许可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87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施机关:劳动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政务服务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0554-6662399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245号令)附件3第19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高级技工学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技师学院由省政府审批。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4.《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 三、规范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技师学院设立审批办法应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要严格按照专家评审、行政部门复核公示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要成立由技工院校国家级和省级督导员等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技工院校评审细则的评分标准,对申办学校进行评审,作出专家评审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对达到技工院校设置标准的院校进行公示。对于申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的,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对于申办技师学院的,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复。其他类型学校和培训机构申请举办技工院校,按照技工院校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办理。各地新批准设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名单应及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技工学校进行检查。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关于做好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84号)中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我省普通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技工学校”)设立审批权限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放至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4 行政许可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1.受理阶段责任:政务服务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0554-6662399  
2.《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第十五条:拟在设区的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拟在县(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培训层次为职业资格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前,应当报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培训层次为职业资格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前,应当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第十六条 举办民办技工学校的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245号令)附件3第19项“技工学校设立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检查,督促做好年审工作。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5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1.受理阶段责任:政务服务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0554-6662399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修改)附件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第88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第89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七条: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第五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检查。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第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需变更名称、地址或歇业的,应向原审批的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2014年安徽省省级权责清单将行政审批类项目“设立省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和变更、注销审批”下放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除外。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6 行政许可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1.受理阶段责任:政务服务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54-6662399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4.《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劳护字〔1995〕第225号)第九条:申请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必须填报《非标准工时制度审批表》,并按下列要求审批: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一)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二)省直属企业,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企业所在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三)地、市直属企业,经地、市主管部门审核,报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四)县(市、区)属及以下企业(包括个体经济组织),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五)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报核发其营业执照部门的同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77 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1.受理阶段责任:政务服务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劳务派遣企业进行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54-6662399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3号)一、自2013年7月1日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4.《关于调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集体合同审查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54号)一(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权限,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施。
78 行政许可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C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受理阶段责任:政务服务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54-666239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4.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外交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
5.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6.安徽省人社厅、编办、外专局《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42号)。
7. 安徽省人社厅、公安厅、外办、外专局《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50号)。
8.中央编办《关于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97号):A类和B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外国专家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C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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