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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11-06 11:34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 次    字体: [大] [中] [小]

淮南市华生鑫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陈宏春于2012年8月-2018年11月在你单位工作期间,你单位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一案。因你单位已搬离注册地址,下落不明,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淮人社监听告[2026]3号),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主要违法行为:陈宏春于2012年8月-2018年11月在淮南市华生鑫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你单位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以上事实有: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皖0402民初2501号)、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6)皖04民终494号)、陈宏春的工资流水、陈宏春的个人参保缴费证明、陈宏春劳动仲裁申请书及行政调解协议书、稽核情况告知书(淮社稽告[2026]第25号)、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淮社稽意[2026]第5号)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淮人社监令[2026]24号)及现场送达照片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先军,周燊   电  话:0554-3639015

地  址:淮南市田家庵区陈洞南路21号金海大厦5楼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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