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华生鑫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陈宏春于2012年8月-2018年11月在你单位工作期间,你单位未依法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登记一案。因你单位已搬离注册地址,下落不明,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淮人社监令[2026]24号),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主要违法行为:陈宏春于2012年8月-2018年11月在淮南市华生鑫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你单位未依法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登记。
以上事实有: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皖0402民初2501号)、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6)皖04民终494号)、陈宏春的工资流水、陈宏春的个人参保缴费证明、陈宏春劳动仲裁申请书及行政调解协议书、稽核情况告知书(淮社稽告[2026]第25号)和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淮社稽意[2026]第5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及现场送达照片为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依法为陈宏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
请你单位认真执行上述决定,并于2026年9月24日前把整改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到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田家庵区陈洞南路21号金海大厦5楼 )。
拒不履行本指令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你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停止履行本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先军、周燊 电 话:0554—3639015
地 址:淮南市田家庵区陈洞南路21号金海大厦5楼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