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煜祺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亭诉你(单位)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皖淮劳人仲〔2025〕97号】,经本委依法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本委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皖淮劳人仲〔2025〕97号-1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李亭与被申请人安徽煜祺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于2024年11月解除。
二、被申请人安徽煜祺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李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210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皖淮劳人仲〔2025〕97号-2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安徽煜祺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7722.8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淮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