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受理邹良红与安徽广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工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市人社局工伤认定行政部门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安徽广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送达关于邹良红工伤认定决定书(淮南认定2024001325),安徽广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拒收。现向安徽广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关于邹良红工伤认定决定书(淮南认定2024001325)。
经工伤认定行政部门调查核实,邹良红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