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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终止参保退费办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10 16:09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    字体: [大] [中] [小]

各县区人社局、各有关参保单位: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及其家属的切身利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120号)、《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参保人员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业务。

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终止参保退费流程》予以公布(详见附件)。请有关参保单位尽快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结算相关费用。

特此通知。

(服务热线:12333;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征缴二科:0554-6882970)


淮南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

2024年9月2日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终止参保退费流程

一、办理条件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包括缴费人员和暂停缴费人员),在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或2014年10月1日以后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由参保单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结算相关费用。

二、在职死亡终止参保所需材料

填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附件2)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请表》(附件3)。

2.《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附件4)。

3.《告知书》(附件5)。

三、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终止参保所需材料

填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附件2)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附件3)。

2.定居国护照复印件、个人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书面

材料。

3.《告知书》(附件5)。


附件1

XXXXXXXX文件

                                                                                                                  

关于办理XX同志终止参保

一次性退费的申请

 

淮南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

我单位职工XXX,身份证号34XXXXXXXXXXXX,于XXXXXX月因XX死亡,现申请办理终止退费业务,由于该同志已故,本人无银行卡或存折,养老中心发放银行无法将个人账户一次性退费转至单位账户,经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协商一致,申请将个人账户一次性退费转入其继承人XXX(身份证号:34XXXXXXXXXXXXXX)的银行卡或存折,如产生纠纷由我单位负责。

银行账户名称:XXX

开户银行名称:XXXXXX

开户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

 

请予以办理。 

 

                                     单位公章

              XXXXXXXX

(注:如死者本人有银行卡或存折,无需提供该申请)


附件2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

 

序号

个人编号

姓名

公民身份

号码

申报项目

具体内容

备注

暂停

恢复

补缴

退费

终止

在职转退休

其他

起止年月

缴费工资

 

1

 

 

 

 

 

 

 

 

 

 

不填

 

2

 

 

 

 

 

 

 

 

 

 

 

 

 

3

 

 

 

 

 

 

 

 

 

 

 

 

 

4

 

 

 

 

 

 

 

 

 

 

 

 

 

5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编号:

 

 

经办人:                       申报日期:                

 

 


附件2填写说明

1.本表适用于参保单位办理参保人员转入、转出、暂停、恢复、补缴、退费、终止、在职转退休等业务填写使用。

2.单位名称:与有关批准成立的文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中的单位名称一致。

3.单位编号:参保单位在数据库中的编号。

4.个人编号:指参保人员在社保经办机构数据库中的编号。

5.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申报办理业务的参保人员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与有效身份证件上内容一致。

6.申报项目:选择办理具体社会保险业务的项目名称。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业务的,选择“转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的,选择“转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中断业务的,选择“暂停”;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恢复业务的,选择“恢复”;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业务的,选择“补缴”;办理养老保险费退费业务的,选择“退费”;参保人员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时,办理一次性支付业务的,选择“终止”;办理上述所列事项之外的其他业务的,选择“其他”,并在“备注”栏中填写办理此项业务的具体情况。

7.起止年月:办理“暂停”、“终止”业务的,填写对应的停止年月;办理转出业务的,该项不填写;办理“补缴”业务的,填写需补缴期间的起止年月,如补缴期间有间断或补缴期间跨年度的,需分别填列。办理“退费”业务的,需填写退费期间的起止年月,如退费期间有间断的,需分别填列。

8.缴费工资:办理“补缴”、“恢复”业务的,该栏目填写对应年度缴费工资。

9.经办人: 申报业务的参保单位经办人姓名。

10.申报日期:申报办理参保人员各项业务的实际年月即为“申报日期”。

附件3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一次性支付申报表

 

单位名称:                                  单位编号:

姓 名

 

公民身份证号码

 

个人编号

 

性 别

 

民 族

 

实际终止年月

年   

人员类型

☑在职 退休

业务类型

☑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

其他

终止原因

 

领取人员信息

领取人姓名

 

领取人身份证号码

 

与参保人员关系

 

联系电话

 

银行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及网点名称

 

银行账号

 

备注

 

以上项目填写真实,若与实际情况不符,愿承担相关责任。

确认人签名:

单位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单位经办人签字:

                                           

 

 

附件3填写说明

1.本表是办理参保人员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达到退休条件时缴费不满15年且选择放弃延续缴费的,办理有关待遇支付业务时填写。

2.单位名称:与有关机关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中的单位名称一致。

3.单位编号:参保单位在数据库中的编号。

4.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与有效身份证件内容一致。

5.个人编号:指参保人员在社保经办机构数据库中的编号。

6.民族:与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一致。

7.实际终止年月: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填写已获得外国国籍的时间;人员死亡的,填写死亡时间。

8.终止原因:按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因工死亡、达到退休条件时缴费不满 15 年且选择放弃延续缴费等情况据实填报。

9.领取人:指实际领取参保人员一次性待遇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10.领取人信息:指领取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的领取人信息。当领取人不是参保人员本人时,应填写与参保人员关系。

 

附件4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告知书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 号)要求,本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办事对象须知晓本事项相关办理条件,有义务如实提交本人相关信息,并签署《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原则上不允许代为承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书写能力的办事对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承诺。

三、办事对象办理指定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交部分证明材料,具体证明名称及适用事项见附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办事对象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部门内、部门间核查等方式对承诺内容进行核实,对于无法核实的内容,可以要求办事对象提交必要的相关证明。办理流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四、办事对象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上述办事对象须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中的规定办理相关事项。

五、办事对象不符合相关办理条件,或者未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办理相关事项的,不予进行告知承诺和业务办理。办事对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明材料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失信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承诺书

申请人:

身份证件号:

 

办理业务及证明材料(勾选并补充完整):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__________填写姓名)为参保人__________(填写姓名)的法定继承

人或指定继承人,参保人已于____________________日死亡

承诺内容:

本人已认真阅读《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及相

关规定,对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证明义务和办理条件已充分知晓。在此本

人郑重承诺,已经符合本业务办理条件,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

确、完整、有效,并授权同意经办机构通过其他部门、机构、企业查询与承

诺相关的个人信息,用于核实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同时,知悉本人如作出不

实承诺,将被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相关失信信息将在“信用

中国”、人社门户网站等媒介公示,并接受由相关部门实施包括限制乘坐飞

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获得贷款授信,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在内的

跨部门联合惩戒,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承诺人:

身份证件号:

与申请人关系:本人/法定监护人(勾选)

承诺日期:           

(注:个人账户余额转:□单位账户□指定领取人账户)

 

附件5

告知书

尊敬的受益人:

您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要求,受益人领取职业年金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体的税收政策目前尚未出台。根据您的申请,社保经办机构现向您支付参保职工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但其中应缴纳的税金暂未扣除。

后期如果国家政策要求对您已领取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进行补扣税时,您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将需要缴纳的税金退回至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缴纳至税务部门。对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需要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特此告知。

 

     

本人已完全知晓《告知书》要求,同意在国家政策明确要求纳税时主动退还应缴纳的税金,配合社保部门工作。因本人原因导致的问题,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领取人签名: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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