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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委托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05 16:28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    字体: [大] [中] [小]

各县区人社局,技能人才评价机构:

现将安徽省技能人才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委托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评价机构应在备案范围和评价区域内开展工作,不得私自超范围、跨区域受理。

二、请各县区人社局要对辖区内企业职工广泛宣传“新八级工”等相关技能人才政策,鼓励职工积极参加技能培训并在本市内取得从事职业相关的技能等级证书。

三、如报考职业我市暂无相应评价机构或因特殊原因暂不能开展的,由企业提出转考申请并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开具转考函等手续。

2023年5月23日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职业能力建设科(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全面推行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84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及有关工作的通知》(职技鉴〔2021〕1 号)等要求,现就做好企业委托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评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备案自主评价的企业,应及时做好本单位在岗职工技能水平评价工作。同时,可根据校企合作院校、上下游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委托,向其提供评价服务。

二、暂不具备备案条件、尚未开展自主评价的企业,可按就地就近原则,在本市辖区内委托相应职业(工种)评价机构提供评价服务。本市暂无相应评价机构或因特殊原因暂不能开展的,可委托省内其他市评价机构提供评价服务。

三、企业委托评价机构提供评价服务,双方应协商一致。评价机构应在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展评价,企业提供的评价场地、工位、设备设施等应与评价要求相适应。企业委托事项及参评职工花名册,须向所在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处)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职建科和职鉴中心)报备。企业应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职工委托评价取证后,按规定落实相应待遇。

四、各市要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沟通协调,加强对企业委托评价的指导服务和质量监管。跨市委托评价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评价机构所在市职建科和职鉴中心委托企业所在市职建科和职鉴中心实施质量督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中第17与18位(证书序列号最高2位)作为市区别码,按企业所在市进行编码,取证信息纳入企业所在市技能人才统计。

附件:1.企业职工委托评价工作流程.doc

2.评价质量督导委托函(样式).doc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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