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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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调查时间: [ 2024-01-04 00:00 ] 至 [ 2024-02-03 15:16 ] 状态: 已结束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等有关规定,市人社局代起草了《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特向社会征求意见。(具体文件见附件)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1月4日至2024年2月3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市人社局农村社会保险科,并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工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554-6881227   邮 箱:1450889530@qq.com

地 址:淮南市田家庵区陈洞南路21号金海大厦901

附件:《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4年1月4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毛集实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 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具体补贴对象由县区政府(管委会)确定。

二、缴费补贴标准和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二)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补贴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凭缴费凭证或退休证明一次性领取缴费补贴。寿县和凤台县补贴方式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市本级(不含寿县、凤台县,以下简称:市本级)补贴对象享受同等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市本级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1标准确定,补贴标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依据适时调整。寿县和凤台县补贴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四)县、区人民政府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三、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市、区人民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根据市本级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新老政策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每亩5万元,筹集标准根据资金收支情况和待遇保障水平适时调整。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原政策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待遇发放,基本做到收支平衡。

(三)市自然资源、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足额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以下简称:社会保障费用),并存入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批征地。

(四)征地被依法批准后,市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五)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资金管理出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新老政策衔接和调整

(一)本通知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

(二)本通知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三)从2024年起,市本级对原政策保障对象进行调整待遇,待遇提高至每人每月350 元,以后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四)本通知执行前申报本通知执行后批复征收的土地,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标准按本通知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作,精心组织。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精心组织,加强沟通协作,积极稳妥推动政策实施,要根据省实施细则制定我市实施细则。

(二)结合实际,抓好落实。要结合我市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并及时调整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征地社保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要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我市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适时提高征地社保缴费补贴标准和原政策保障对象待遇。

(三)统筹兼顾,平稳衔接。要统筹考虑新老待遇平衡,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工作,妥善处理好新老政策衔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顺利实现政策平稳衔接,确保社会稳定。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寿县和凤台县结合实际制定出台缴费补贴政策。我市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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