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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监督举报范围

发布日期:2023-02-01 16:10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    字体: [大] [中] [小]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2.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3.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4.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违规补缴的;

2.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丧失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5.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三)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保险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 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2.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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