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皖人社发[2019]15号)》文件精神,我局草拟《关于淮南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方案》。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若有意见,请于2019年10月20日前书面反馈我局。
联系人:市人社局农村社会保险科 陈伟,电话:6881227。
附件:《关于淮南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方案》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13日
淮南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皖人社发[2019]15号)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2015]23号)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淮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淮府办[2017]93号)精神,为进一步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保障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139个月)确定。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时,对65 岁及以上参保的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为:65-69岁人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加发3元。70岁以上人员加发基础养老金按照淮府[2015]23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70岁-79岁人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加发10元;80岁-89岁人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加发20元;90岁及以上人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加发40元。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 年的参保人员,到龄核定待遇时,除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本地统一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外,另行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按照淮府[2015]23号文件规定执行,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将统筹考虑全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市级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委、市政府确定,各县(区)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应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根据我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从2020年1月起,全市缴费档次标准统一调整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继续保留100元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代缴截止期限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代缴标准,按照淮府办[2017]93号文件规定执行,重度残疾(二级以上)参保人,区财政每年代缴200 元养老保险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女方满 49 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等以上),区财政每年代缴 400 元养老保险费。
(四)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激励机制。建立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激励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引导激励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适当增加缴费补贴。从2020年1月起,将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缴费200元补贴80元,缴费300元补贴95元,缴费400元补贴110元,缴费500元补贴115元,缴费600元补贴120元,缴费700元补贴125元,缴费800元补贴130元,缴费900元补贴135元,缴费1000元补贴210元,缴费1500元补贴240元,缴费2000元补贴280元,缴费3000元及以上的补贴320元。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费不享受缴费补贴。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五)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和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7号)要求,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统一安排,开展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三、资金安排
根据淮府[2015]23号文件精神和全市现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资金分担模式:市辖区增加的基础养老金由市财政承担,市辖区增加的缴费补贴由各区财政承担;寿县、凤台县所需资金,除中央和省财政承担的外,均由各县财政承担。
(一)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按照100元最低缴费档次代缴的财政补贴,省财政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各区财政承担。
对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参保缴费补贴所需资金,除省财政承担外,其余部分由各区财政承担;特殊困难群体代缴费由各区财政承担。
(二)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和对65岁以上人员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三)寿县、凤台县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另行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所需资金,除中央、省财政承担外,其余部分均由县财政承担,市财政不承担。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是全省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二)落实政策,完善机制。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精神,逐项落实各项政策。寿县、凤台县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
(三)协同配合,担当作为。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担当作为,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共同做好有关标准调整和资金测算工作。寿县、凤台县相关政策标准调整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区要充分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到人,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提高个人账户积累。要全面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心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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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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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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