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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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办法(2019—2021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17 17:10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    字体: [大] [中] [小]

淮人社秘【2019】133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淮南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办法(2019—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南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0日

 

 

 

 

 

 

 

 

 

 

 

淮南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办法(2019—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皖政办[2019]24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保障工作的通知》(皖财社[2019]1037号)精神,提高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是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要求,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落实面向企业、就业重点群体、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等各类劳动者开展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2019年—2021年,全市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4万人次以上,全市技能劳动者总量达到28万人以上,其中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全面提升劳动者素质,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推进“民工大市”向“技工大市”的转变,推动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淮南建设。

第三条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原则。

(一)注重统筹兼顾。统筹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建立以院校、企业和各类培训机构为载体的培训体系,强化技工院校技能培训主阵地作用,支持提升技工院校实训能力,大力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兼顾社会、企业用工以及劳动者自身需求,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对象广泛、形式多样、运行规范、措施健全的技能培训工作新机制。

(二)注重资源整合。加大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资源整合力度,提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实现培训资源的有效整合。

(三)注重购买服务。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充分调动各类培训机构、企业、职业院校参与培训和劳动者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加快形成多元化的培训格局。

(四)注重效益发挥。建立健全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增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就业率,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制定全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规划、拟定培训计划、分解培训任务、认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中技能培训项目的过程管理、监督和资金拨付。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管理辖区内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的开展、补贴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和后续服务;各技工校院、公共就业实训基地、各定点培训机构和经认定的开展企业新录用人员及岗位提升培训的企业具体负责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保障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认定

第六条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机构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凡具备办学资质、正常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愿意承担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符合开展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均可申报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

第七条  培训机构的申请认定坚持自愿原则,按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备案。培训机构每年认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师资须进行师资备案管理,师资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理论、实操、政策宣讲等教师构成。教师资格报市人社局或相关单位审核备案。通过市人社局或相关单位审核备案的教师方可上岗教学。

第八条 各公共实训基地和定点培训机构原则上以培训机构本部开展培训为主,如需设立分校和培训点,须报市人社局或相关单位批准。分校和培训点应具有符合国家文件规定要求与办学工种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理论教室和实操场所,训练工位以及教学设备。分校或培训点要配备经审核同意符合条件的理论教师,实习指导老师和专门的教学管理人员。

第九条 经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工种项目应不少于3个,每个工种培训人数不超过培训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围绕我市支柱产业、特色经济、园区企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选择培训专业,使用全国统一教材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教材,按照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开展培训。企业在组织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和在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时,可依托所属培训机构,也可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实施,也可委托公共实训基地、定点培训机构培训。

第三章  实施办法与资金保障

第十条 定点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前3—5个工作日,需向培训管理部门上报开班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培训。

第十一条 申请开班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开班报告一式二份,附技能培训开班申请表、培训教学计划表、培训学员花名册、学员身份证复印件、教师和管理人员名册。开班报告应注明开班及结束时间(标注出培训期间的双休日及节假日的具体安排)、开班地点、培训工种、学员人数。

(二)在纸质报告申请的同时,进行网上系统申报,并上传学员电子花名册。

第十二条 各培训机构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开展技能培训,规范教学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同时严格执行有关技能培训资料管理的要求,确保资料完整准确。

第十三条 开展培训应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培训大纲、培训教材等;有适应培训目标和规模的固定理论教学场地、实训基地、教具和实习设备等;有符合条件的专职教师及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培训班每班学员人数上限为60人,每班均应配备一名班主任老师并留联系电话,培训学员花名册上应标注学员的身份证号码及准确的联系电话,培训时间(课时)、班级设置必须符合政策规定。坚持每天现场点名签到制度,保证学员的出勤率。

第十五条 培训结束后必须进行结业考试,考试前需向培训管理部门申报,经同意后进行考试。考试后为合格学员办理《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机构在培训班结束后,立即组织学员参加职业资格鉴定或专项能力考评。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面向贫困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退捕渔民)、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实施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机构申领免费技能培训补贴,需提供参加培训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签到簿、培训日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核发单,填报《免费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免费培训后所发《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应加盖“免费培训”字戳。经培训管理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打入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参加培训期间生活补贴直接采取打卡形式直接拨付到参训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贫困劳动者参加技能脱贫培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及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

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实施的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及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开展培训前,须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培训后申请补贴时,应提供参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结业考核证明等凭证材料。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后,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按不低于人均8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企业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由人社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其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开展的职工转岗转业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不低于人均12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补贴办法比照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职工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按《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2017]37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个人自费参加社会化技师培训(包括高级工晋升技师、技师晋升高级技师),补贴资金具体申报办法按《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师培训补贴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348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者就业,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且以工代训补贴不得与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重复享受。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申领以工代训补贴需提供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者签订的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以及工资发放证明等相关材料。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申领以工代训补贴需提供当年度企业参保证明,与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签订的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以及工资发放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给予招收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并开展新技工系统培养的技工院校培养经费5000元(每生每年),和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补贴3000元(每生每户每年),补贴资金拨付院校账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补助由院校拨付。

第二十四条 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及资金补贴办法按《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332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根据信用等级评定情况,采取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承担补贴性技能培训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激励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行业协会、龙头企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标准化建设和开发培训教材支持。

第二十六条 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贫困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退捕渔民)、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费用予以免除,统一补贴至鉴定实施机构。

第二十八条 各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管理部门要将拟发放补贴申请单位的名称、申请补贴项目及简要申请理由、审核意见、拟补贴金额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提出资金划拨意见并及时支付资金,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管理部门组织力量予以逐一核实后依规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管理部门要建立专兼职结合的监管员队伍,明确监管任务,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通过实地检查、抽查、学员问卷调查、电话访谈等方式,重点了解培训效果、培训对象满意程度。监督管理以现场检查为主,并结合多种形式加强监管实效性。现场检查以2-4人以上为一组,采取随机暗访形式进行,需拍摄培训现场数码照片或影像资料保存备案,如实填写《就业技能培训教学及组织管理考评表》。具体检查内容包括:

(一)学员实到人数,现场学员在《检查签到表》上签到情况。

(二)是否严格执行教学内容和课程计划。

(三)授课教师是否具备相应培训类别师资资格,班主任是否在现场跟班管理,是否与开班申报一致。

(四)培训地点是否与开班报告一致。

(五)是否有学员反映不符合培训要求的现象。

(六)培训班各类教学管理资料整理情况。

第三十条 各培训机构应积极配合检查,按要求提供各项检查所需资料。如不配合工作人员检查,该培训班按培训不合格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管理部门要建立就业技能培训绩效考评制度,对管理规范、培训质量好、社会反响好的培训机构,可纳入就业工作先进评比表彰范围。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应依据《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处理并取消培训资格。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培训机构要信守承诺,自觉支持和配合各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监管人员的监管,认真开展培训工作,对违法违规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参训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核发培训合格证,取消当年申请补贴资格。

(1)培训期间不遵守教学安排和课堂纪律,有扰乱课堂秩序等违反培训机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行为的;

(2)因个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学计划的;

(3)连续旷课3次或者参训时间不足85%的;

(4)培训结业考试作弊的;

(5)冒用他人名义、借用他人证件参加职业培训的;

(6)将有关证件借予他人,冒用其身份参加培训或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的。

(二)培训单位有下列情况的,相应核减培训人数。

(1)现场检查时培训班参课人数在申报人数的91%-100%之间,不能当场提供缺课学员请假条的,培训班申领补贴人数核减为实到人数;

(2)现场检查时培训班参课人数在申报人数的81%-90%之间,不能当场提供缺课学员请假条的,培训班申领补贴人数核减为申报人数的80%;

(3)现场检查时培训班参课人数在申报人数的70%-80%之间,不能当场提供缺课学员请假条的,培训班申领补贴人数核减为申报人数的50%。 

(三)申请培训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次申报补贴资格。 

(1)没有在申报的培训地点按时开课的;

(2)未提前向培训经办机构申请,自行调整变更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的;

(3)现场检查时培训班参课人数在申报人数的70%以下,不能当场提供缺课学员请假条的;

(4)参课人员与申报学员身份不符达到10%以上的;

(5)提供伪造的缺课学员请假条的;

(6)不能在批复的教学时间内完成教学计划的;

(7)培训结业考试合格人数在认定的培训人数50%以下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申请培训单位退回已申领的职业培训补贴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1)冒用他人名义参加职业培训,申报取得职业培训补贴的;

(2)未按要求实施培训、伪造或虚报材料取得职业培训补贴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申请培训单位限期整改、停业整改或者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质。

(1)办学资质、师资力量、设施设备、教学场地等条件达不到开展职业培训所需要求的; 

(2)管理制度不健全,教育教学管理混乱的; 

(3)未按要求完成培训计划的; 

(4)伪造、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5)套取、骗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并被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定性处理的;

(6)向培训学员收取教材资料、耗材、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等费用的除须负责返还外,还要计入诚信档案;

(7)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在淮央企、省属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申领专项补助资金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技能培训,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建设、认定及资金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待省相关文件出台后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实训设备补贴资金具体申报办法待省相关文件出台后,遵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待我市相关政策出台后遵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寿县、凤台县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终止。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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