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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工作职责与监督权限

发布日期:2019-08-14 11:47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    字体: [大] [中] [小]

派驻纪检监察组依据党章、宪法和监察法,根据市纪委监委授权,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对市纪委监委负责。派驻纪检监察组与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不承担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相关的日常工作。派驻纪检监察组要突出监督重点,抓住“关键少数”,强化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市委管理干部和科级干部的监督,着力加强对驻在部门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督。

主要职责共10条:

1.监督促进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促进驻在部门党政一把手当好第一责任人。监督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经常、及时向市纪委报告上述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

2.经市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市委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市委管理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科级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指导驻在部门机关党委(纪委)审查科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审查科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受理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申述。

3.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的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的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4.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做好巡察工作。

5.推动驻在部门开展廉政教育。依法对驻在部门的领导班子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领导班子和市委管理的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及时向市纪委监委报告;发现其他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会同驻在部门开展调查处置,强化监督职责。受理对驻在部门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6.负责调查驻在部门科级及以下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案件。受理驻在部门监察对象不服纪检监察组所作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的复审申请。

7.按照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根据监察结果,对驻在部门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8.负责联系或指导驻在部门管理的行业、系统纪检监察工作。根据市纪委监察授权,对驻在部门管理的行业、系统实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

9.负责对本派驻机构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10.完成市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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