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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手册

发布日期:2018-09-29 15:18    作者:无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    字体: [大] [中] [小]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订立。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双方之间因履行、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可以通过调解、仲裁和司法的程序来解决,从而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以上条款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岗位技能的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约定,适用下列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9.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特别提示: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上述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五、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及标准 

(一)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形 

1.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因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7.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8.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六、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为1350元,凤台县、潘集区、毛集区为1250元,寿县1150元。非全日制工资标准最低是14元/小时。如有调整,按最新标准执行。 

七、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规定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时,需出示书面证明给用人单位后,委托其亲属或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4.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和领取者的姓名。 

5.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6.对完成一次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支付工资。 

7.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8.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八、工作时间的规定 

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机构予以处理。 

九、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1.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加班工资的支付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特别提示:上述第1条和第2条加班工资规定不包含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十、对工资约定的规定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其岗位相对应的工资分配及支付办法等事项,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本单位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集体合同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2.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十一、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举报的事项 

1.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非法招用职工,包括招用童工和擅自招用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 

3.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等不合理费用,扣押劳动者证件; 

4.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 

6.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规定; 

7.违反社会保险法律规定,未依法申报社会保险登记和履行缴费义务; 

8.非法从事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 

9.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10.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11.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电话号码:0554-6661076,举报投诉地址:淮南市国庆中路92号,市人力资源市场内。 

十二、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了下列劳动争议,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电话:0554-6660865

政策咨询电话:12333

特别说明: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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