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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19-11-20 09:56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    字体: [大] [中] [小]

一、为健全我局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深入推进法治人社建设,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中共淮南市委办公室、淮南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法学专家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和较强的专业能力;

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律师身份的法学专家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5.有从事法律顾问的经验,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比较熟悉,且专业能力较强;或具有法学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和执业律师双重条件的可优先考虑。

三、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重大合同;

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提供法律服务;

5.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做好开庭前案件研讨和代理后的分析研究工作;

6.受单位指派对所属区域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进行调查或者协调处理;

7.协助处理各类纠纷,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等;

8.协调局机关各科室涉及法律事务的工作;

9.协助局机关举办法律讲座和培训,对本系统所有人员进行学法用法培训和法治宣传教育;

10.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就局机关业务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

11.承办单位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

四、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被聘为法律顾问的,由我局发放聘书。

五、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1.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2.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3.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4.与我局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3.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我局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5.与我局约定的其他义务。

七、担任我局法律顾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有权进行解聘。

1.不认真履行规定的义务的;

2.因身体等原因无法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3.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因其他重大事由需要解聘的。

八、局机关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已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的正式工作人员,经我局同意后,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九、公职律师可以受我局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1.为我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3.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4.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5.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6.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7.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8.我局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十、公职律师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须的工作职权、条件。公职律师应当接受我局的管理、监督,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我局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十一、我局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

1.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

2.起草、论证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3.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做出决定。

4.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解聘,通报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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