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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7-04 18:26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    字体: [大] [中] [小]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对于发挥失业保险制度“社会稳定器”作用,强化对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兜住特殊时期民生底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淮南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和失业人员规模,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兜底线”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的前提下,精心组织、认真测算,制定了淮南市失业补助金范围和标准。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0年5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2020年6月29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10号)。根据省文件要求各地于7月5日前出台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共同起草了《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实施方案》。

四、工作目标

强化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兜住特殊时期民生底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五、主要内容

(一)扩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范围。一是取消了60日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限限制。二是延长了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阶段性发放失业补助金。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2020年度参保缴费满12个月、不足12个月的分别按每人400元/月、300元/月的标准发放;2019年度缴费满12个月、未满12个月的分别按每人300元/月、200元/月的标准发放;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按照300元/月的失业标准发放。

(三)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取消附加条件,参保失业人员仅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即可现场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同时开通了失业补助金线上申领渠道,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足不出户申领失业补助金。

(四)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强化监督管理,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做好资金测算、审核、拨付等工作,切实维护基金安全。对于冒领、骗取、套取基金行为,将根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创新举措

方案规定,一是扩大领取失业保险金范围,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取消60日申领时限限制,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二是阶段性发放失业补助金,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三是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推行“个人承诺”和“全程网办”的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申领失业补助金;四是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强化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基金安全。对于冒领、骗取、套取基金行为,将根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一要强化宣传,多渠道广泛宣传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提高政策知晓度。二要增强服务意识,优化经办流程,畅通申领渠道,提升服务质量。三要强化基金监管,实行省部级数据联网核验制度,严防冒领、骗取、套取基金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八、下一步工作考虑

强化经办机构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发尽发、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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