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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当降低淮南市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23 00:00    阅读:    字体: [大] [中] [小]

  

凤台县、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36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现就适当降低我市生育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率,自2015年10月1日起由职工工资总额0.4%调整到0.3%;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由职工工资总额0.8%调整到0.5%。
二、调整后,如发生本市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低于九个月待遇支付额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率按职工工资总额0.4%征缴;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率按职工工资总额0.6%至0.8%征缴。
三、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违反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执行。
 
201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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