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
对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我市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参与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当日认定为工伤。
(二)工伤人员救治
对因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我市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参与疫情防控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作人员,立即协调工作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第一时间开展救治。
(三)工伤人员确定
认真核查在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受伤害状况以及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四)工伤人员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措施,计算工伤(亡)人员相关待遇赔付金额;及时办理工伤(亡)待遇支付手续。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疫情防治人员、应急处置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