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人社秘〔2019〕28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83号)要求,我省于今年9月印发了《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31号),启动首批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为进一步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经研究,决定在我省企业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一)省内技能人才评价基础较好、技能从业人员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含央企驻皖分支机构),可自愿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请。
(二)企业(含首批试点企业)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为收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的技能类非准入职业(工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职业,其中,《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水平评价类职业(工种),企业可申请开展职业资格评价,也可以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请开展职业资格评价按《安徽省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试行办法》执行。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具有行业(企业)技术规范的职业(工种),认定等级按标准和规范执行;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且尚无行业(企业)技术规范的职业(工种),确为企业岗位所需、具有一定规模、地区或行业领先、与先进制造业接轨,由企业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版)》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发企业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或评价规范,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确定级别,相同职业等级原则上不重复开发。
(三)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突出对品德、能力和业绩的评价,坚持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素养评价相结合,重点考察技能劳动者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生产服务成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能对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特别优秀或在生产经营岗位上有突出贡献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破格认定。
(四)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主要面向本企业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也可为业务外包人员、校企合作的技工院校学生(培训学员),或根据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其他小微企业及不具备开展评价条件的企业、用人单位等的委托,提供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五)企业申请开展认定工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和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有比较完善的内部技能人才评价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措施,对本企业经认定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落实相应待遇。
2.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直接相关,从业技能人员较多、关键领域技能含量较高,在业内拥有较强影响力。企业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经费保障,且认定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3.设有专门负责职工培训和考核的部门,具有与认定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队伍。申请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每级别不少于5名考评员。
4.具有与认定职业(工种)考核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条件,安全防护用品和视频监控设备设施。安全措施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要求。
5.具有与认定职业(工种)考核相适应的题库或试题资源,具有题库建设和试题开发能力,具备专家资源等条件。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可采用国家或省级题库、行业(企业)题库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已有国家或省级题库的职业(工种),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试题;企业具有行业(企业)题库的,可由企业按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技术规范考核要求抽取试题;没有相关题库的,由企业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技术规范及国家命题技术规程等要求,开发试题或题库。
二、工作分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综合管理全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负责统筹规划认定工作安排并监督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认定工作宣传动员,具体组织管理属地企业按有关要求开展认定工作,监督认定实施关键环节,兑现相关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负责具体支持服务、业务指导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央企驻皖分支机构、在肥省属企业开展各等级(包括其他企业技师、高级技师等级)认定工作由省鉴定中心或省鉴定中心委托属地市鉴定中心负责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其他企业初、中、高级工认定工作由属地市鉴定中心负责。
三、企业备案
(一)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工作宣传,动员辖区内企业对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自愿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研考察认为具备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其中,央企驻皖分支机构、在肥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应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备案表》(附件3),拟定工作方案(模板见附件4),同时准备以下材料(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进行承诺)。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文件。
3.申请认定的职业(工种)所依据的标准(规范)、相应题库资源情况等佐证材料。
4.企业以及专门负责职工培训考核的内设机构情况,现有考评督导等专家人员名册及佐证材料。
5.企业考核场地、设施设备、检测仪器及工量具、安全措施、视频监控系统、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等佐证材料。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一对一”方式指导辖区内申请企业完善认定工作方案,主要对企业申请认定的职业(工种)及等级、鉴定基本条件等进行复核,对认定方式及内容、题库命题、考评督导人员队伍建设及质量管控措施等进行指导。
(四)对于具有较好工作基础、工作方案经指导完善并正式提交备案申请材料的企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省鉴定中心向相应企业出具认定工作同意函(备案回执),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向企业分配证书号段,并将备案信息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评估确认。相关企业及职业(工种)等信息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信息服务平台(http://pjjg.osta.org.cn)公布查询。
四、认定实施
1.计划报备。企业提前10个工作日将具体认定批次计划报相应鉴定中心备案,内容包括认定批次概况、实施认定的时间地点、考核模块构成情况、参加认定人员信息以及监考员、考评员、质量督导员安排情况等,其中技师、高级技师等级由属地市鉴定中心备案后报省鉴定中心;央企驻皖分支机构和在肥省属企业认定批次计划可直接报省鉴定中心。
2.实施认定。企业按报备的认定批次计划组织实施各环节认定活动,做好认定工作内部监督。各级鉴定中心根据需要选派质量督导员,对实施认定的关键环节进行抽查监督。操作技能考场应设在本企业,运用技术手段严肃考风考纪,考场应布设视频监控系统并将录像保存一年。
3.结果报备。企业应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1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将《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汇总表》(附件5)、《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格人员证书信息表》(附件6)报相应鉴定中心备案,并逐级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企业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提供的证书参考样式,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经报备的证书信息,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平台,与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对接,免费向社会提供证书查询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企业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不断完善考评督导人员队伍建设,夯实认定标准规范、题库资源等技术条件,不断优化健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制度。规范认定工作流程,妥善保管实施认定的原始文档。建立认定工作内部监督、问题回溯、责任追究机制,做好相关事项的公告、公示,主动接受企业职工和社会监督。
(二)企业应建立认定工作台账及管理数据库,按规定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核发和统计工作。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原则承担主体责任,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对企业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过程进行抽查,并公开抽查结果。
(三)各级鉴定中心应积极探索建立考核内容指导、题库建设指导、考评督导人员队伍建设指导、认定过程监管、机构及人员信用管理等工作机制,创新运用“互联网+监管”手段,对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进行监督,并及时为企业提供命题技术、评价试题、题库建设、考评督导人员培训等指导和服务支持。
(四)对经规范认定,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的人员,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统计范围,落实相关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建立机构信用档案和退出机制,对提供虚假材料、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直至其退出机构目录。
六、联系方式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人:陈德宝
联系电话:(0551)62673947
(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联系人:张开成
联系电话:(0551)62623630
电子邮箱:ahjndjrd@163.com
通讯地址:合肥市庐阳区益民街17号富华大厦4楼414室
2019年12月30日
附件1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流程图
附件2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
一、证书编码结构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由22位数字构成,从左至右含义分别是:
位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说明 |
评价机构类别代码 |
评价机构代码 |
评价机构(站点)所在地省级代码 |
评价机构(站点)所在地市级代码 |
评价机构(站点)序列号 |
证书核发年份 |
职业技能等级代码 |
证书序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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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备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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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
评价机构确定 |
二、代码及释义
(一)第1至13位为评价机构备案号。
(二)第14、15位为证书核发年份代码。取公元纪年后两位,例:19表示证书核发时间为2019年。
(三) 第16位为职业技能等级代码。对应关系如下:
职业技能等级 |
代码标识 |
一级/高级技师 |
1 |
二级/技师 |
2 |
三级/高级工 |
3 |
四级/中级工 |
4 |
五级/初级工 |
5 |
(四)第17至22位为证书序列号。由评价机构按年度分职业技能等级,分别自000001至999999依次按顺序取值。
三、补充说明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评价机构(站点)在我省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在我省备案并按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进行编码。
附件3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一、企业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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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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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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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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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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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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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央企驻皖分支机构 □国企 □外资 □民营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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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资产总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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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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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销售、营业总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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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万元) |
提取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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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技能人才培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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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工人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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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工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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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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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职务/职称 |
电话(传真)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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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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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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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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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业名称 |
职业编码 |
工种名称 |
认定等级 |
依据的职业标准、评价规范情况 |
题库资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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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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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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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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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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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情况(附相关文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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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及使用情况说明(附相关佐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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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专门负责职工培训考核的内设机构情况、现有考评员、质量督导员等专业人员情况(附人员名录及相关资历佐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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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考核场地、设施设备、视频监控系统、信息管理系统等资产情况(附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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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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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企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分别留存。
附件4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模版
一、认定工作规划
二、认定组织机构及职责
三、认定的职业(工种)等级、认定依据、题库资源
四、认定内容(科目)及认定方式
五、认定实施流程
六、年度认定实施计划
七、证书样本(纸质或电子证书)
八、认定结果应用及薪酬待遇兑现措施
九、其他
注:此为参考模板,企业可按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增加
内容
附件5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汇总表
填报单位(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认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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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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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来源 |
(本企业或合作技工院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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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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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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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种 |
等级及合格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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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 |
中级 |
高级 |
技师 |
高级技师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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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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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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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企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分别留存。
附件6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格人员证书信息表
填报单位(章):
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所在单位 |
职业名称 |
工种名称 |
职业技能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日期 |
评价机构 |
发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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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一式三份,附于附件5之后。2.证件类型为:201=居民身份证;227=中国护照;210=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37=港澳居民居住证;21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238=台湾居民居住证;208=外国护照;233=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23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24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B类)、24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C类);299=其他个人证件。3.发证日期格式为YYYY-MM-DD。4.证书编号按省鉴定中心统一分配的号段填录。5.本表电子版使用EXCEL格式,上报的电子数据文件,请不要加此部分备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