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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当前劳动关系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03 11:33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    字体: [大] [中] [小]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期,妥善处理劳动关系问题、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对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大局意义重大。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附件1)、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20〕15号,附件2),对妥善处理当前劳动关系问题提出严格要求,现就做好当前我市劳动关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社部门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妥善处理劳动关系问题全过程。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会议精神,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制度,时刻关注疫情进展,全力打赢劳动关系领域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依法保障职工权益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本省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创新调解方式,发挥劳动争议调处机能

1、各县区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将劳动关系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引导当事人尽量通过网络调解、电话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异地化解纠纷,充分运用“互联网+调解”平台,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

2、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做好服务指导,强化风险防范

各县区人社部门要切实做好对企业的服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用工密集、劳务派遣等人员流动性较大的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疫情防控期间,发生劳动关系重大事件的,及时妥善处置并按规定报告。要正确引导舆论,加大正面宣传力度,严防负面炒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pdf

2.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20〕15号).pdf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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