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职业技能鉴定
二、设定依据: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劳培司字 [1996]58号)
三、鉴定条件:
1、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①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②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③本职业学徒期满。
2、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具备下以下条件之一者):
①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②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③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④取得经人社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四、鉴定材料
1、填写《培训机构技能鉴定申请表》;
2、培训机构需提供学员符合相应等级技能鉴定考核资格的证明(含开班报告);
3、申报技能鉴定学员的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1张、近期一寸免冠彩照三张。
4、提供单位出具的本职业工作年限证明原件;目前已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地点:市公共就业人才管理服务中心实训科(田家庵区国庆中路92号综合楼208室)
六、办理时间:全年
七、联系电话:2603322
八、鉴定流程:
报名→审核→参加鉴定考核(未通过审核的说明原因)→颁发职业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