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编号: | 201911553 | 来信时间: | 2019-11-07 1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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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问题反映 | 姓名: | 梅**** |
内容: | 您好!社保局 本人在公司工作一日。次日辞职。试用期间公司工作首日盲目把社保递交社保局。事后公司也没及时追回。11-7下午北新建材电话让我补交钱给公司。我认为公司此举不合理。本人无业没能力也不愿意承担多缴的费用。望社保局帮忙解决此困难。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复时间:2019-11-11 10:58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工作之日起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故单位在您工作首日为您办理参保是不存在盲目性的,另单位在递交社保资料为员工办理增员后是无法撤回的。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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