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
加入收藏


北新建材此举不妥

信件编号: 201911553 来信时间: 2019-11-07 15:11
信件类型: 问题反映 姓名: 梅****
内容: 您好!社保局 本人在公司工作一日。次日辞职。试用期间公司工作首日盲目把社保递交社保局。事后公司也没及时追回。11-7下午北新建材电话让我补交钱给公司。我认为公司此举不合理。本人无业没能力也不愿意承担多缴的费用。望社保局帮忙解决此困难。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复时间:2019-11-11 10:58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工作之日起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故单位在您工作首日为您办理参保是不存在盲目性的,另单位在递交社保资料为员工办理增员后是无法撤回的。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用户满意度评价:
  • 查询密码:

  • 评价结果: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