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增加城镇居民收入的意见》(皖政〔2018〕101号)精神,激发重点群体活力,拓宽居民增收渠道,不断促进我市收入分配格局持续优化,收入结构改善,保持城镇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市人社局代市政府草拟了《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增加城镇居民收入的意见》,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现就《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huainan.gov.cn/)查阅公开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可在2019年1月2日至1月12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304840047@qq.com。电话:6678150,传真:6678290。
序号 |
单位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市银保监分局 |
建议将涉及责任单位中“银监分局”简称改为“银保监分局”。 |
已采纳 |
2 |
国家统计局淮南调查队 |
第七大项第十八条:建议责任单位中增加“市统计局”。 |
已采纳 |
3 |
市发改委 |
第三大项第十九条: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删除,牵头单位改为“市物价局”。 |
已采纳,保留“市发改委”责任单位 |
4 |
市经信委 |
1.第三大项第七条: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完善企业数据库,开展安徽省“专精特新板”中小企业挂牌工作。每年认定省成长型小微企业100户,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修改为: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开展安徽省“专精特新板”中小企业挂牌工作。每年培育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户以上,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2.第三大项第七条:建议责任单位中牵头单位改为市财政局,增加市金融办。 |
已采纳,保留“市经信委”牵头单位 |
5 |
市民政局 |
1.第五大项第十一条: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修改为: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2.第五大项第十四条:大力发展智能养老,兴办或运营托老所、老年助餐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虚拟养老院等。 修改为:大力发展智慧养老,兴办或运营托老所、老年助餐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站、老年活动中心、虚拟养老院等。 |
已采纳 |
6 |
市房管局 |
1.第五大项第十四条:力争到2020年建立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并举的保障制度。 修改为:建立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并举的保障制度。 2.附件中具体任务分解表中第8项:利用自有住房创业且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可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 修改为:利用自有住房创业且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按照省里统一规定,可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 |
已采纳 |
7 |
市税务局 |
第三大项第七条: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修改为: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已采纳 |
8 |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目标办、市城建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团市委、市金融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安局、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市残联、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市商务局、人行淮南中心支行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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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在市人社局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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